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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科智能: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6年04月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6年04月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理财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及《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

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但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控股子公司,其业务行为不适用制度规定。

第三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

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章委托理财的管理规则

第四条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开展为先决条件。

(二)理财产品须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

1(三)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

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委托理财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七条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且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三章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八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除上述第(一)、(二)项规定的需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的情形外,其余委托理财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九条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的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委托理财预计额度。

2第十条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

展情况以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或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的主要条款发生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的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四章委托理财的实施与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是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责任部门,负责拟定委托

理财的计划、落实具体的委托理财配置策略、委托理财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托理

财的财务核算、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委托理财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

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委托理财投资期间管理: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三)委托理财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四)负责评估委托理财事项需要履行的审批程序,并将达到披露标准的委托

理财事项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委托理财情况。委托理财出

现异常情况或其他重大变化,须及时报告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公司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委

托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提交董

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办理;本制度与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公司有权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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