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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科智能: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科智能”或“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结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要求、社会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制定了《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的基础上,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充分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

1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

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余情况和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1、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

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每年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一次;在足额提取盈余公积金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

(1)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

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或单项购买资产价值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事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以及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及以上的事项。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4)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2*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当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且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3、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

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并需

3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该次股东会应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四、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规划。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整规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董事会需确保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规划,确保其提议修改的规划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五、附则

本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股东回报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相悖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04月24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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