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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鼎股份: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17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163号

致: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年4月17日在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福光社区留仙大道3333号塘朗城广场(西区)A座 3701大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

及《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等本所律

师认为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1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6年3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并于2026年3月27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17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福光社区留仙大道

3333号塘朗城广场(西区)A座 3701大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GEORGE

MOHAN ZHANG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9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023663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已剔除回购股份数量,下同)的62.3868%,其中:

2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988190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293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8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5472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936%。

出席本次股东会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含持股5%)的股东之外的股东,下同)共计8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5483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939%。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3(一)《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21779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9%;反对173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6%;弃权1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919%;反对173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26%;弃权1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55%。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21779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9%;反对173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6%;弃权1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919%;反对173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26%;弃权1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55%。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21779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9%;反对173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6%;弃权1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919%;反对173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4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26%;弃权1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255%。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21679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0%;反对177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9%;弃权2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101%;反对177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50%;弃权2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49%。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21243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4%;反对226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1%;弃权1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0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813%;反对226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31%;弃权1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55%。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5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019986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83%;反对35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3%;弃权1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180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374%;反对35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6%;弃权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19%。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21521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2%;反对19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4%;弃权1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34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634%;反对19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11%;弃权1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55%。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21625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93%;反对190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4%;弃权1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4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579%;反对190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6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14%;弃权1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607%。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86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31%;反对198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22%;弃权3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1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969%;反对198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40%;弃权3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91%。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晶辉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张北、方镇、牛文娇、钟鑫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2140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4%;反对173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0%;弃权5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2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351%;反对173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23%;弃权5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27%。

表决结果:通过。

7(十一)《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21760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0%;反对175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6%;弃权1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5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384%;反对175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61%;弃权1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55%。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021091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9%;反对24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6%;弃权1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291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516%;反对24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29%;弃权1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55%。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8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9(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 A座 509单元,邮编:100033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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