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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特:《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2 00:00 查看全文

阿尔特 --%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完善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管

理治理机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中的监督、协调作用,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

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

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第四条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公司应当制订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并提交独立董事审阅。独立董事

应当依据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第六条在年度报告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和财务负责人全

面沟通和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

事项的进展,并尽量安排实地考察。

第七条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查。

1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

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书面意见,并及时向当地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汇报。

第八条在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在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

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审议前,独立董事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就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

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

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如果延期开会或延期审议可能导致年度报告不能如期披露,独立董事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

2承担。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说明具体原因并公告,董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四条与上述年报工作相关的汇报、沟通、意见、建议及实地考察均应

形成书面记录,相关文件应由当事人签字,由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

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独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

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3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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