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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6年6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23 00:00 查看全文

阿尔特 --%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的事后监管。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申请对有关信息披露作暂缓、豁免处理的,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1),经相关部门、子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并连同相关资料、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及时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2),并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报备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防止信息泄露;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及相关材料是

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必要时由相关部门签署会签意见,并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提交董事长审批;

(五)公司董事长最终决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签署审批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

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附件1: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登记人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部门

是否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是□否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签署保密承诺函□是□否

申请事项披露类型□暂缓披露□豁免披露

申请事项披露方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范围□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

申请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审核意见

董事会办公室审查/相关部门会签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情况附件2: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函本人(身份证号:)作为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事项的知情人,现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在公司对暂缓、豁

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负有信息保密义务,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任何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指使、推荐他

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

承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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