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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特:《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2 00:00 查看全文

阿尔特 --%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

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1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交易所的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向董事会提交涉及下述内容的议案:

(一)公司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议案;

(二)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提交的其他议案。

第八条在以传真方式召开董事会时,参加会议的董事应当表明对每个议案的意见并签字后传真给董事会秘书。

以传真方式召开的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董事传真表决的结果制作董事会记录和董事会决议并签字。该董事会记录和董事会决议应交由董事签字后传真确认。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参加表决的董事应将传真表决的原件及其签字确认的董事会记录和董事会决议等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将所有与本次会议有关的传真文件及董事寄回的签字文件一起作为本次董事会的档案保管。

2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应出席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后举行的年度报告说明会。

第十条在公司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书时,在按交易所

相关规定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交易所前,董事会秘书应当检查报送材料内容的完备性。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交易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积极配合,为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要求的任职条件。具备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为下列文件之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或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3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四章任免程序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内容至少

包括个人简历、办公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并向交易所提交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董事会秘书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通讯方式。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在律师见证下签署《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送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声明与承诺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持有本公司的股票情况除外)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报送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按要求参加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

4后续培训。

第二十二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

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第十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证券事务代表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证券事务代表由董事会秘书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内容

5包含办公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并向交易所提交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和通讯方式。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并公告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秘书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由董事会及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的规定或《公司章程》,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因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的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被实施证券市场禁入或公司因此被建议更换董事会秘书时,公司应依照相关规定及时解聘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五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6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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