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25证券简称:阿尔特公告编号:2026-027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通知于2026年4月2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含通讯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26年5月11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1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凉水河二街7号院11号楼公司会议室。
15.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宣奇武先生。
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授权代表,下同)共182人,代表股份694401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19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659901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08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77人,代表股份3450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1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179人,代表股份34502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7人,代表股份3450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15%。
3.公司全体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北京德恒
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含通讯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就本议案审议,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表决结果:同意67512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239%;反对1875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15%;
弃权5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522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286%;反对1875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701%;弃权5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13%。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就本议案审议,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75047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128%;反对1883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26%;
弃权5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514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054%;反对1883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933%;弃权5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13%。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就本议案审议,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75047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128%;反对1875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13%;
3弃权5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85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514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054%;反对1875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672%;弃权5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74%。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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