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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股份: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5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接受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一切原始材料、副本、复

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记载、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关文件的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有效,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不包括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

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

1法律意见书

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于2026年4月2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于2026年

5月15日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已于2026年4月24日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以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

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可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至9:25,9:30

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年5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3、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5日下午14:00在南京市建

邺区创意路88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海龙先生主持,会议召

2法律意见书

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符合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

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9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732768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68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8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729780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958%;

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1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2987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7%。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

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包括通讯方式参会)了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包括通讯方式参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

3法律意见书

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股数73215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8%;

反对股数6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6%;弃权股数

1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2、《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73215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8%;

反对股数6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6%;弃权股数

1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3、《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73215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8%;

反对股数6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6%;弃权股数

1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4、《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股数73213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0%;

反对股数6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6%;弃权股数

3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结果:同意股数7138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1.8021%;反对股数6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7.7800%;弃权股数32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4179%。

5、《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4法律意见书

同意股数732112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5%;

反对股数6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6%;弃权股数

5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7120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1.5706%;反对股数6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7.7800%;弃权股数50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6494%。

6、《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股数732091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7%;

反对股数6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4%;弃权股数

5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议案》

同意股数73210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1%;

反对股数5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7%;弃权股数

6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7117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1.5320%;反对股数5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7.6000%;弃权股数67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8680%。

8、《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股数732036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2%;

反对股数64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1%;弃权股数

8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704526股,占出

5法律意见书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0.5984%;反对股数645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8.3021%;弃权股数85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995%。

9、《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薪酬情况及制定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股数732036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2%;

反对股数64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1%;弃权股数

8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7045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0.5984%;反对股数645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8.3021%;弃权股数85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995%。

上述议案7涉及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议案4、5、7、8、9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上述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6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唐建辉杨亮

经办律师:

吴军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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