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27证券简称:上能电气公告编号:2026-011
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能电气”)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546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52336507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31.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48599970.5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0928113.2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37671857.3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12月31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并于 2026 年 1 月 4 日出具了“苏公 W[2026]B001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指定人士具体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事宜。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无锡光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光曜”)已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并分别与保荐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专户用途专户余额(元)
年产 15GW 储能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上能电气545683091004变流器产业化150000000.00公司无锡惠山支行建设项目
年产 15GW 储能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上能电气408460100100200743变流器产业化310000000.00公司无锡惠山支行建设项目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年产 15GW 储能
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无锡84010078801300002370变流器产业化150000000.00分行建设项目
年产 25GW 组串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式光伏逆变器
上能电气8110501012902886308150000000.00公司无锡惠山支行产业化建设项目
年产 25GW 组串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式光伏逆变器
上能电气322000659015003176854150000000.00公司无锡惠山支行产业化建设项目
年产 25GW 组串中国民生银行股份式光伏逆变器
上能电气有限公司无锡惠山655529383150000000.00产业化建设项支行目
年产 25GW 组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式光伏逆变器
上能电气有限公司无锡惠山32050161715200003875429939593.14产业化建设项支行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补充流动性资
上能电气510903055710001150000000.00公司无锡锡惠支行金
年产 25GW 组串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式光伏逆变器
无锡光曜81105010120028857720.00公司无锡惠山支行产业化建设项目
年产 25GW 组串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式光伏逆变器
无锡光曜3220006590150031775030.00公司无锡惠山支行产业化建设项目
年产 25GW 组串中国民生银行股份式光伏逆变器
无锡光曜有限公司无锡惠山6555307620.00产业化建设项支行
目年产 25GW 组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式光伏逆变器
无锡光曜有限公司无锡惠山320501617152000038780.00产业化建设项支行目
合计--1639939593.14
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之间的差额,主要系部分发行费用暂未支付。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能电气/无锡光曜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
山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惠山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无锡惠山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惠支行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监管期间,甲方可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
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涛、张思莹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
2、《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