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金业务的管
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现金管理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财政部颁
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现金管理”是指在国家政策及创业板相关业务规则允
许的情况下,公司在确保不影响主营业务正常开展、保障运营资金需求、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对自有的闲置资金的管理。
现金管理包括:现金存放(活期存款、协定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购买现金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产品),以及委托商业银行、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中低风险投资理财的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金融机构发行的收益凭证、理财产品、掉期存款、国债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中低风险债券等产品)。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现金管理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现金管理活动。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四条现金管理的管理原则:
(一)安全性原则:现金管理以保障资金安全为首要前提,不得投资高风险产品。
(二)流动性原则:现金管理的期限与公司资金需求相匹配,确保不影响正常经营资金的使用。
(三)收益性原则:在保障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选择收益相对稳健的产品,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公司用于现金管理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参照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章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六条公司及子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难以对每次投
资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的,可对投资额度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履行审议披露程序。相关预计额度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投资余额不得超过额度范围。
第七条公司自有资金的存放方式包括活期存款、协定存款、定期存款、通
知存款等,相关存放方式由公司财务部自行决定,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含现金存放),应当遵守下述
规定:
(一)投资品种:
1、现金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产品;
2、商业银行、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
的中低风险投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金融机构发行的收益凭证、理财产品、掉期存款、国债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中低风险债券等产品。
(二)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三)审议要求: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现金管理的额度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现金管理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应严格按照股东会授权的范围进行投资,并及时履行对外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根据本制度规定及董事会、股东会的授权,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
长授权人员在上述额度内行使该项投资的决策权、签署相关产品协议等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产品的发行主体、明确金额、选择品种、签署合同等,由公司财务部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四章业务监管及风险控制
第十条公司及子公司现金管理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主要职责包
括:
(一)负责现金管理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投资
规模、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财务部需要编制现金管理计划审批表,审批表应对产品、风险、金额、收益率、期限、实施计划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交由财务总监签字审批;
(三)在现金管理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对手方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总监,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四)负责就每笔投资产品逐笔登记台账;
(五)负责将投资产品协议、产品说明书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对现金管理所涉及的投资产品的资金使用与开展
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所有投资产品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投资产品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必要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有权对现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可在公司审计
部检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检查为主,必要时由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现金管理的专项审计。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应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定,对公司现金管理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公司披露的现金管理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现金管理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现金管理对公司的影响;
(五)现金管理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