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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新科技: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6 查看全文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新科技”“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对锐新科技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2020年4月2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锐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国信证券现根据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项目内容保荐机构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保荐代表人袁野、李东方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项目内容

1发行人名称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828

注册资本16659.48万元

注册地址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北道5号

主要办公地址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北道5号法定代表人国占昌

实际控制人国占昌、国佳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时间2020年4月21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工作

国信证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交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

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在持续督导阶段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审计、募集资金

管理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

2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对公司相关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与公司及时沟通并要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切实履行各项承诺。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培训。

6、认真履行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工作,定期向监管机构

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锐新科技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锐新科技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在保荐机构对锐新科技履行工作职责期间,锐新科技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尊重保荐代表人的建议,完善各类制度、决策程序,补充、完善信息披露资料;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为现场检

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等督导工作;保证了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掌握发行人经营行为。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

3所等,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

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保荐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和配合。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为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八、对锐新科技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在发行保荐期间采取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审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国信证券认为,在履行保荐职责与持续督导期间,锐新科技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各期定期以及临时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无。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锐新科技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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