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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新科技: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23 00:00 查看全文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新科技”或“上市公司”)拟

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童小平、张亚鹏等10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芜湖德恒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51%股权,同时向包括黄山开投领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投领盾”)在内的不超过

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本次交易事宜的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锐新科技为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或锐新科技董事会首次做出决议(孰早)前六个月至《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5年8月4日至2026年6月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最终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其他在本次重组停牌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本次重组信息的知情人;

7、前述1至6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承诺函等文件,前述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对象于自查期间存在买卖锐新科技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机构买卖锐新科技股票的情况如下:

1、开投领盾

交易方式交易日期交易数量(股)累计持有数量(股)股份转让2025年8月12日16200001620000股份转让2025年8月12日2494500026565000股份转让2025年8月12日1373475040299750开投领盾2025年8月12日受让的合计40299750股锐新科技股份系开投

领盾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自锐新科技原股东国占昌、国佳、王静,锐新科技及开投领盾已就前述协议转让事项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

审议、审批与信息披露义务,相关公告详见锐新科技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除上述情况外,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机构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其他买卖锐新科技股票的情况。

(二)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吴燕

吴燕系锐新科技董事会秘书李然的母亲,其自查期间买卖锐新科技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方式(买入/卖出)交易日期交易数量(股)累计持有数量(股)买入2025年10月28日100100买入2025年10月31日100200

李然已就其母亲的上述股票变动事项出具了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上述交易行为系本人直系亲属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操作,纯属个人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锐新科技股票的情形。

(二)本人自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情况以来,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向包括本

人直系亲属在内的第三方泄露过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不存在使用包括本人直系亲属在内的第三方账户或者指示包括本人直系亲属在内的第三方买卖锐新科技股票。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泄露给

任何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锐新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四)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以本次交易完成股权过户以及新增股份发行为准)或锐新科技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通过任何方式买卖锐新科技股票,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指示他人买卖锐新科技股票。

(五)若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交易锐新科技股票的行为被有关监管部

门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六)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并愿意为上述声明和承诺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吴燕已就其本人上述股票变动事项出具了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上述交易行为系本人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操作,纯属个人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锐新科技股票的情形。

(二)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锐新科技股票

时不知悉锐新科技本次交易的任何事宜,本人直系亲属李然未向本人透露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锐新科技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三)除上述买卖锐新科技股票情况外,本人在自查期间没有其他买卖锐

新科技股票的行为,亦未曾建议他人买卖锐新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四)本人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以本次交易完成股权过户以及新增股份发行为准)或锐新科技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要求,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锐新科技的股票。

(五)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锐新科技股票的行为被有关监管部门认定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交锐新科技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并愿意为上述声明和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2、杨勇

杨勇系锐新科技证券事务代表,其自查期间买卖锐新科技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方式(买入/卖出)交易日期交易数量(股)累计持有数量(股)

买入2025年12月15日200200交易方式(买入/卖出)交易日期交易数量(股)累计持有数量(股)买入2025年12月16日100300卖出2026年1月5日3000

杨勇已就其本人的上述股票变动事项出具了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人未参与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上述交易行为系本人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操作,纯属个人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锐新科技股票的情形。

(二)本人自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情况以来,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向包括本

人直系亲属在内的第三方泄露过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不存在使用包括本人直系亲属在内的第三方账户或者指示包括本人直系亲属在内的第三方买卖锐新科技股票。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泄露给

任何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锐新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四)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以本次交易完成股权过户以及新增股份发行为准)或锐新科技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通过任何方式买卖锐新科技股票,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指示他人买卖锐新科技股票。

(五)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锐新科技股票的行为被有关监管部门认定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交锐新科技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并愿意为上述声明和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3、李治

李治系锐新科技风控合规部负责人肖杉的配偶,其自查期间买卖锐新科技股票的情况如下:交易方式(买入交易数量股票账户/交易日期累计持有数量(股)卖出)(股)买入2025年11月19日1230012300买入2025年11月20日1670029000

卖出2025年11月20日-620022800买入2025年11月21日1250035300

01******08

卖出2025年11月25日-1240022900

卖出2026年1月5日-229000买入2026年1月20日1110011100

卖出2026年1月22日-111000买入2025年11月19日13001300

02******07

卖出2026年1月12日-13000

肖杉已就其配偶的上述股票变动事项出具了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人未参与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上述交易行为系本人直系亲属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操作,纯属个人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锐新科技股票的情形。

(二)本人自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情况以来,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向包括本

人直系亲属在内的第三方泄露过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不存在使用包括本人直系亲属在内的第三方账户或者指示包括本人直系亲属在内的第三方买卖锐新科技股票。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泄露给

任何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锐新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四)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以本次交易完成股权过户以及新增股份发行为准)或锐新科技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通过任何方式买卖锐新科技股票,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指示他人买卖锐新科技股票。

(五)若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交易锐新科技股票的行为被有关监管部

门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六)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并愿意为上述声明和承诺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李治已就其本人上述股票变动事项出具了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上述交易行为系本人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操作,纯属个人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锐新科技股票的情形。

(二)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锐新科技股票

时不知悉锐新科技本次交易的任何事宜,本人直系亲属肖杉未向本人透露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锐新科技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三)除上述买卖锐新科技股票情况外,本人在自查期间没有其他买卖锐

新科技股票的行为,亦未曾建议他人买卖锐新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四)本人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以本次交易完成股权过户以及新增股份发行为准)或锐新科技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要求,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锐新科技的股票。

(五)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锐新科技股票的行为被有关监管部门认定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交锐新科技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并愿意为上述声明和承诺承担法律责任。”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承诺函等文件,在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承诺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并考虑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该等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前述买卖股票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字):

朱玮琼刘健波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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