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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新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1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06 00:00 查看全文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由于相关人员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

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

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年报信息披露存在

其他重大错误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

他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

公正、有错必纠原则;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

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

则等规范性文件,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等相关制度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办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内部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降薪、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七)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的。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二条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

门、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出现应当追究责任的范围内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具体确定。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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