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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丹科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2 00:00 查看全文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河南金

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丹科技”、“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和

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保荐机构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法定代表人冉云

保荐代表人朱垚鹏、解明

联系电话021-68826801保荐机构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原首次公开发行保荐代表人为解明、宋乐真,持续督导期间自2020年4月至2023年12月;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保荐代表人为朱垚鹏、解明,持续督导期间自2023年7月至2025年12月。为更好地开展后续的持续督导工作,自2023年是否更换保荐代表人7月由朱垚鹏接替宋乐真负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本次变更后,国金证券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朱垚鹏、解明。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公司名称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829

注册资本22727.5107万元注册地址郸城县金丹大道08号办公地址郸城县金丹大道08号法定代表人张鹏董事会秘书崔耀军

联系电话0394-3196886

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证券上市时间2020年4月22日、2023年8月2日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金丹科技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在金丹科技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与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了审阅。

2.根据相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3.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等。

4.督导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

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金丹科技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5.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确保

相关主体切实履行做出的各项承诺。

6.对发行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7.按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半年度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并就金丹科技的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相关处理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调整投资金额及延期

2021年1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21年2月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调整投资金额及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调整投资金额及延期。具体而言,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年产5万吨高光纯 L-乳酸工程项目”原计划实施地点为“现有厂区的北侧,西临富强北路,南临创业大道”,变更后的实施地点为“现有厂区内,南临金丹大道,北临创业大道,东临工业大道”,并相应调整投资总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年产

1万吨聚乳酸生物降解新材料项目”考虑未来市场情况及投资的规模效应,计划在原有基础上适当扩充,待方案成熟后再实施。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金丹科技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调整投资金额及延期实施,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使用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及变更部分募投项目

2022年7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及2022年8月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扩大产能、调整投资金额并变更实施主体的议案》及《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扩大产能、调整投资金额并变更实施主体,以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使用结余募集资金。具体而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年产 5 万吨高光纯 L-乳酸工程项目”已实施完毕,扣除预计应付的工程款和设备款后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子公司金丹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丹生物”)“年产7.5万吨聚乳酸生物降解新材料项目”的建设投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之“年产1万吨聚乳酸生物降解新材料项目”变更为“年产7.5万吨聚乳酸生物降解新材料项目”,实施主体由金丹科技变更为金丹生物,并相应变更实施地点、投资总额。“年产7.5万吨聚乳酸生物降解新材料项目”为同期审议通过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金丹科技本次使用募投项目结余资金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并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

(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2024年7月2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当前的实际建设进度及业务开展情况,并从公司长远规划等角度考虑,经审慎研究,在保持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变的情况下,将募投项目“年产7.5万吨聚乳酸生物降解新材料项目”延期至2025年

8月。

2025年6月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在保持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将募投项目“年产7.5万吨聚乳酸生物降解新材料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由

2025年8月延期至2026年6月。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公司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外部环境后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和发展规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发行人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为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

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本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和核查,认为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5年末,金丹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朱垚鹏解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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