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6]0048号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12层邮编:100007
12th 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es T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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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meritsandtree.com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6]0048号
致: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
果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1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
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发布了《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
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贵公司联系地址、联系人、本次会议的登记方法、参加
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2日在河南省郸城县金丹大道08号公司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鹏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
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27人,代表股份8463675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610%(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227275107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3728980股,该等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会议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本数为223546127股)。
3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
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选举张鹏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83069241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8.148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215539票,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6.6969%。
张鹏先生当选为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石从亮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83069239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4总数的比例为98.148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215537票,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6.6969%。
石从亮先生当选为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崔耀军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83068740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8.147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215038票,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6.6927%。
崔耀军先生当选为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选举张复生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83068190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8.146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214488票,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6.6880%。
张复生先生当选为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余龙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83069234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8.1479%。
5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215532票,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6.6968%。
余龙先生当选为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赵永德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83069287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8.148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215585票,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6.6973%。
赵永德先生当选为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844393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68%;
反对852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8%;弃权1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5856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49%;反对852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38%;弃权1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14%。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845106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0%;
反对939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0%;弃权32100股(其
6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6569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00%;反对939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76%;弃权3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24%。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844393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68%;
反对852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8%;弃权1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5856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49%;反对852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38%;弃权1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14%。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843389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82%;
反对2556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21%;弃权4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4852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728%;反对2556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99%;弃权4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600股),占出席本次
7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73%。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非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关联股东张鹏先生、崔耀军先生和于培星先生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395082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91%;
反对1985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97%;弃权32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7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55220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09%;反对1985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53%;弃权32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7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38%。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关联股东张鹏先生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4938161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55%;
反对932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1%;弃权112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7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57750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56%;反对932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16%;弃权112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7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27%。
8(九)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对外捐赠事项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8432981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73%;
反对1742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9%;弃权1326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7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47610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951%;反对1742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91%;弃权1326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7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59%。
(十)表决通过了《关于拟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8442821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36%;
反对862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9%;弃权122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7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57450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02%;反对862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22%;弃权122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7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76%。
(十一)表决通过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关联股东张鹏先生、崔耀军先生、于培星先生和陈飞先生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3556650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49%;
9反对932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7%;弃权123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7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56650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623%;反对932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16%;弃权123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7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61%。
本所律师与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10(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龙海涛经办律师郑超张孟阳
202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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