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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现代: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28 查看全文

金现代 --%

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十四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除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外,在统计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还应当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减持行为主要包括: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其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

换等减持股份的,适用本制度。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1第二章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2(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

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情况: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4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六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等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5(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八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本

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者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

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确认披露信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6第二十三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

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

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公司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四章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六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

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

7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照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九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票数量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

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三十条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三十二条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报告个人信息后,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将被全部锁定。

8第三十四条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相关离任人员所有锁定股份为基数,按照50%比例计算该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出售的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上述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可解锁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如果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离任人员的剩余额度内部分将予以解锁,其余股份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期满,离任人员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予以解锁。

第三十五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等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

间、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三十六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等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

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者解除限售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9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

10附件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信息申报表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号码

任职时间(如涉及)

离职时间(如涉及)备注

11附件2:

持股变动申报表

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人(姓名)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二级市场买入/卖出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_____股,均价为_____元。

截至目前,本人(姓名)_____持有公司股票_____股。

特此申报。

请按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申报人:

日期:

12附件3: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由董秘统一编号)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

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并且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月日

本人身份本人身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_____________

证券类型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________

拟交易方向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_____________股/份拟交易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13附件4: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

编号:(该编号与问询函编号保持一致)

_____________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年月日收悉。

同意您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承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确认函壹式贰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一份。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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