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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现代: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28 查看全文

金现代 --%

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条利润分配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六条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10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注明是否含税。

第三章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公司应当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

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资产负债率高于70%;经营

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第八条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第九条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在当年实现盈利;

(二)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存在可分配利润;

(三)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

公司是否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二)股本规模合理;

(三)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同时满足以上条件时,董事会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交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在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第十二条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情况、资金供

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和监事会审核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前,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与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原则上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利润分配,且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同时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以半年度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现金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五条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由董事会制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和监事会审核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六条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应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第五章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第二十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在披露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

金、任意公积金的情况以及股本基数、分配比例、分配总额及其来源;

(二)本期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基本情况;现金分红同时发放股票股利的,应当结合公司发展阶段、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和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说明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及其合理性。以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的,应当说明该种方式计入现金分红的金额和比例;

(三)利润分配方案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等。

第二十一条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

均为正值且报告期内盈利,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总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公司应当在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同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

力、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二)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以及收益情况;

(三)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

(四)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负值但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

润为正值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实施利润分配的情况,以及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

均为正值且报告期内盈利,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套期保值工具除外)、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其他流动资产(待抵扣增值税、预缴税费、合同取得成本等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产除外)等财务报表项目核算及列报金额合

计占总资产的50%以上,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总额低于当年净利润50%的,公司应当在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同时,结合前述财务报表列报项目的具体情况,说明现金分红方案确定的依据,以及未来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的规划。

第二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的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当期净利润

的100%,且达到或者超过当期期末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50%的,公司应当同时披露是否影响偿债能力、过去十二个月内是否使用过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以及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计划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内容。

公司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应当根据公司盈利能力、融资能力及其成本、偿债能力及现金流等情况披露现金分红方案的合理性,是否导致公司营运资金不足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或者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实施现金分红的;

(二)报告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80%且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现金分红金额超过当期净利润50%的。

第二十四条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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