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
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三条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相关
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第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相关的行为,参照本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
1规的规定,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
第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善意行使权利,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各项承诺,谋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共同发展。
第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
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公司治理
第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制度,明确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
程序及保证公司独立性的具体措施,确立相关人员在从事公司相关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授权履行国有
资本出资人职责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资产完整,不得侵害公司对其
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入或转让给公司资产的过户手续。
第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资产的完整性:
(一)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二)与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第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
式影响公司人员的独立性: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或者限制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2(二)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三)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者其他报酬;
(四)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财务独立。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
(二)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三)占用公司资金;
(四)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五)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
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
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其下属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为公
司提供日常金融服务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财务公司以及相关各方配合公司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督财务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存储在财务公司资金的安全,不得利用支配地位强制公司接受财务公司的服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
3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机构独立。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响公司机构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机构和人员;
(二)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构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者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业务独立。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响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一)开展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二)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4(三)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公司为其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四)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支持并配合公司建立独立的生产经营模式,不得与公司在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客户对象、产品可替代性等方面存在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竞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生产经营、内部管理、对外投资、对
外担保等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履行重大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以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方式,通过股东大会依法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第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关联交易
程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原则,并签署书面协议,不得造成公司对其利益的输送。
第十八条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重大资产重组实现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公司关联交易。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信息的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相关制度中至少明确以下内容:
(一)涉及公司的重大信息的范围;
(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5(四)未披露重大信息保密措施;
(五)对外发布信息的流程;
(六)配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程序;
(七)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与权限;
(八)其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公司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信息。
第二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答复公司问询,保证所提供信息、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三条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该事件发生当日书面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债务重组;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事件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将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告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6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是否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本条
第一款所述情形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尽量保持公司股权结构和经营的稳定,在质押所持本公司股份时,应当充分考虑对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性的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情况及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在公司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等有
关信息依法披露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刊登提示性公告,披露有关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等事项的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相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预计相关信息难以保密;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直接调阅、要求上市公司向其
报告等方式获取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对于需要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公平披露,不得泄露。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
媒体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且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了解真实情况,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和答复公司的询证,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或者
7与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上市公司相关的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
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并承担保密义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有关公司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完成前款规定的登记和保密工作,应督促公司按照公平披露原则,在提供信息的同时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除本规范第二十二条规定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调用、查阅公司未披露的财务、业务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公司完成与信息披露相关的问
询、调查以及查证工作。接到公司书面问询函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在期限内以书面方式答复,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向公司提供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的基本情况,配合公司逐级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和控制关系。
第二十九条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共同控制公司的,除按本规
范第二十五条规定提供信息以外,还应当书面告知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方式和内容。
第三十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拥有公司权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委托或者信托合同以及其他资产管理安排的主要内容书面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共媒体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8应当主动了解真实情况,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予以披露。
第三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或者与其
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未披露重大信息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
第三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因各种原因知悉
的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牟取利益。
第三十四条公司在境内外同时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涉及公司的重大信息,应当同时通过公司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四章股份交易、控制权转移
第三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
交易买卖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恪守有关声明和承诺,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利用他人账户或通过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买卖公司股份。
第三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
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包括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第三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者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符合规定的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
交易持有公司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
9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可先实施增持行为,增持完成后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豁免申请文件。
第三十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情形下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直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下列主体在前款所列期间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在首次出售两个交易日前披露提示性公告:
(一)预计未来六个月内出售股份可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提示性公告应当包括拟出售的股份数量、时间、价格区间(如有)、出售
原因、下一步股份变动计划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控制权,应当保证交易公允、公
平、合理,不得利用控制权转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10第四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控制权之前,应当对拟受让人
的主体资格、诚信状况、受让意图、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合理调查,保证交易公允、公平、合理,不得利用控制权转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在转让其持有、控制的公司
股份之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尚未归还完毕或公司为其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尚未解除完毕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情形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控制权前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解决:
(一)未清偿对公司的债务或者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
(二)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未履行完毕;
(三)对公司或者中小股东利益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前述主体转让股份所得用于归还公司、解除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可以转让。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关注、协调新
老股东更换,确保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管理层平稳过渡。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委托或其他方式买卖公司股份的,适用本节规定。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议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并说明议案对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公司通过网络投票、累积投票、征集投票等制度保护中小股东的提案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限制、阻挠其合法权利的行使。
第四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
够有效施行,对于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提供履约担保。担保人或履约担保标的物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或可能无法履行担保义
11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除另有规定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承诺尚未履行完毕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不得影响相关承诺的履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应接受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日常监管,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指定的培训并接受考核。
第四十九条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
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五十条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影响公司行为的人。
第五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实施的行为,适用本规范相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比照适用本
规范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其他组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父母、配偶和子女;
(三)第一大股东;
(四)认定的其他主体。
第五十三条本规范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12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规范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规范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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