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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瑞股份: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2-03 查看全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30641-1 号

致: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4年1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会议决议

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24年1月18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日期、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提交会议审

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4.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2月2日14:00在西安市锦业二路13

号公司2#楼大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陆剑秋先生因身体原因无法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由公司副董事长陈烨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1.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

他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等进行了验证。

2.经本所律师核验,以及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现场出席

及通过网络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06419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506%。

3.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

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

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由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共同清点了表决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建设内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王丽

承办律师:

朱思萌

承办律师:

李仙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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