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32证券简称:新产业公告编号:2026-069
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激励对象人数:由440人调整为439人。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数量由414.30万股调整为413.80万股。
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1、2026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核查意见。
2、2026年7月20日至2026年7月30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查阅了公示邮箱等资料,其中一名激励对象因职务调整,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该名激励对象不适合作为本次激励对象,建议董事会取消其激励资格。2026年7月31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6-064);同日,公司披露《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6-065)。
13、2026年8月5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的议案。
4、2026年8月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与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由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原
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涉及职务调整,根据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董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并调整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2026年8月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440人调整为439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414.30万股
调整为413.80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
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
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2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
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公司《激励计划》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440人调整为439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414.30万股调整为413.80万股。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的调整。
五、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新产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已取得
必要的批准,调整程序和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1号》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
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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