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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洋股份: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833证券简称:浩洋股份公告编号:2026-013

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20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3、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莲运一横路18号广州市浩洋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蒋伟楷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4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

933087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767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

909921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936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23165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1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或授权代表共3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32308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4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91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28%;网络投票中小股东人数为3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23165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14%。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730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07%;反对14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1%;

弃权43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6529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144%;反对14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60%;弃权43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496%。

2.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730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07%;反对14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1%;

弃权43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6529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144%;反对14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60%;弃权43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496%。

3.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730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07%;反对14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1%;

弃权43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6529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144%;反对14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60%;弃权43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496%。

4.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155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55%;反对14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1%;

弃权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773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504%;反对14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60%;弃权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6%。

5.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539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261%;反对169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03%;弃权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213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539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261%;反对169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03%;弃权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6%。

关联股东蒋伟楷、蒋伟权、蒋伟洪、林苏、泗阳互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6.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131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99%;反对169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1%;

弃权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534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107%;反对169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03%;弃权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0%。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155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55%;反对14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1%;

弃权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773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504%;反对14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60%;弃权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8.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8.01审议通过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912755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210%;反对20262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16%;

弃权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97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696%;反对20262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7168%;弃权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8.02审议通过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93155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55%;反对14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1%;

弃权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773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504%;反对14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60%;弃权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胡一舟律师、尹舜锋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

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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