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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洋股份:内部审计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03 00:00 查看全文

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管,完善内部控制,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为公司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公允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审查与评价活动。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障。

第五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为审计部配备

审计人员,并设负责人1名。

1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

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

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

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

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五)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2的关系。

第十一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

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查阅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

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六)负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为保障审计部履行职责,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董事会赋予审计

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按时报送审

计期间有关经营管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被审计部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与分工的书面文件;

2.财务资料,包括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开户银行对账单等;

33.相关业务合同、协议等;

4.各项资产证明、股权证明;

5.各项债权的对方确认函;

6.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7.重要经营决策文件(包括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的决议、记录及

公告文件等);

8.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9.其他相关资料。

(二)有权参加公司财务、业务及经营决策管理的有关会议,有权出席、参加由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审计部职责有关的会议,有权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有权审批项目计划、工作方案和审计报告,并决定报告的发送对象,有权对审计工作底稿的接触进行控制;

(四)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被审计对象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六)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七)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董事会

4审计委员会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八)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总经理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审计计划:审计部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及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

第十四条审计通知:根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并组成审计组,了解被审

计对象情况,做好审计准备工作,并于审计实施前通知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对象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按审计通知的要求准备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审计方案:根据被审计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第十六条实施审计:在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组根据审计范围和重点,通过

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核实,取得相关证明资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内部审计小组可以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初稿。

第十七条审计报告: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部提交审计报告,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在审计报告指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审计部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意见书

或审计结论和决定,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下达有关部门执行。重大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抄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执行审计决定:有关部门应按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及

5时作出处理,并在审计结论和意见书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告审计部。对审

计意见和决定如有异议,应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7日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后续审计: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一般在审计决

定下达执行一定时期后进行,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

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送交公司档案室归档。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如下: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5年,季度财务审计报告保管期限5年,其他审计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五章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

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

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内容保密,未经审计部负责人适当授权,不

6得擅自向审计部以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披露或公开。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十条审计部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7(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

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一条审计部在审计购买或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

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

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二条审计部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

8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三条审计部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计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全体独立董事是否过半数同意;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

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

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四条审计部在审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

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

与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9(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情况;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审计委员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五条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时,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10料,对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第三十九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11(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

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六章奖惩

第四十一条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审计部负责人应编制上年

度审计工作总结,向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做述职报告。

审计部对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总经理或董事长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四十二条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

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账簿、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和结论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检举人的。

12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审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

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公司商业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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