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外汇交
易业务,有效防范和降低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为规避和
防范汇率风险,通过与具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签订远期外汇交易合约,事先约定外汇交易的币种、金额、汇率、交割时间等交易条件,到期才进行实际交割的外汇交易。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外汇期权业务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未经
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的具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
下的外币付款预测,远期外汇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或外币付款预测金额,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金融机构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第七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外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第八条公司应严格控制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种类及规模,按照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的远期外汇交易计划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九条公司须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如需)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交易,不得在审议通过前开展业务,不得超额度操作。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额度在批准的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第十条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其他远期外汇交易,由董事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一)公司运营部门(包括销售、采购)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并将预测结果定期报财务部。
(二)公司财务部是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的资金筹集、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联系。
(三)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审计监督。
(四)公司证券部负责履行交易事项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实施信息披露。
第四章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业务情况,结合外汇汇率的走势等因素进行远期外
汇交易的可行性论证,负责制订公司年度远期外汇交易计划,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根据交易金额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二)公司财务部在经批准的期间和额度内,根据业务实际需要,结合外汇收
付预测结果,根据境内外外汇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具体交易方案,提交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提交总经理批准。
(三)财务部根据已批准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申请。
(四)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提供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交易价格,与公司授权
的交易人员确定交易,金融机构和公司签署远期外汇合约。
(五)财务部对远期外汇交易建立台账,对每笔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动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
(六)财务部每月对经审批用于远期外汇交易操作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对远
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结果进行核算、监督,并将核算、监督具体结果在每月10日前将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发生的累计盈亏情况报告董事长、总经理和审计部。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参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
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交易必须符合公司内控管理的要求,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符合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原则,具体由监察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在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
期外汇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期外
汇交易业务亏损或潜亏金额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财务部应立即向财务负责人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第十七条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报告。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
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及时对外公告。
第二十条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相关档案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