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
合肥海南青岛南昌大连银川拉孜香港巴黎马德里斯德哥尔摩纽约马来西亚柬埔寨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
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2号太平洋金融大厦19楼邮编:510620
电话:(+86)(20)38799346、38799348传真:(+86)(20)38799348-200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辉环材”)的委托,指派郭佳、李莎莎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星辉环材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本次股东会由星辉环材董事会根据2026年2月1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决议召集,星辉环材董事会已于2026年2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等相关网站和媒体上刊登了《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星辉环材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3月2日14:30在汕头保税区通洋路37号二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3月2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2026年3月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星辉环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星辉环材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星辉环材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
2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均为截至2026年2月25日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星辉环材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126176738股,占星辉环材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069%(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93712353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股数为9531221股,该等股份不享有表决权,下同)。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星辉环材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
式投票的股东共计99人,代表股份数367853股,占星辉环材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7%。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星辉环材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两名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星辉环材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星辉环材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会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3同意1264247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3%;
反对1141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2%;弃权
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1858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94%;反对1141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25%;弃权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0%。
2、《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2.1选举陈雁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得票数1262336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43%。陈雁升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69946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434%。
2.2选举陈灿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得票数1262211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44%。陈灿希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69822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731%。
3、《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3.1选举纪传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得票数1262025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97%。纪传盛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69636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186%。
3.2选举陈秀燕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得票数1262183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9.7422%。陈秀燕女士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69794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342%。
4、《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1263906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3%;
反对1027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2%;弃权
5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5%。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1517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927%;反对1027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65%;弃权5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08%。
5、《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的表
决结果:
同意1264161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5%;
反对1232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4%;弃权
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177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417%;反对1232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71%;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2%。
6、《关于向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1263944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3%;
反对1429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0%;弃权
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该议案获得通过。
5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1555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447%;反对1429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67%;弃权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6%。
7、《关于调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的
表决结果:
同意1264259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2%;
反对714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5%;弃权
4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3%。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1870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759%;反对714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81%;弃权4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6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星辉环材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星辉环材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6(本页无正文,是本所《关于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签字律师:
郭佳
负责人:签字律师:
程秉李莎莎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