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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辉环材: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0 00:00 查看全文

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834证券简称:星辉环材公告编号:2026-025

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20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20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5月2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东海岸新城汕港路1号星辉大厦20楼北

区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雁升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58人,代表股份1232785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9333%(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93712353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数量为9531221股,该等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84181132股,下同)。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5人,所持股份数1230212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936%;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53人,代表股份257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7%。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5人,代表股份57537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39%。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32710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9%;反对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弃权

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746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6%;反对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7%;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32710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9%;反对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弃权

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746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6%;反对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7%;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2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各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32710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9%;反对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弃权

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746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6%;反对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1%;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四)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32716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4%;反对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弃权

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746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1%;反对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7%;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五)审议通过《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拟定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746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96%;反对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1%;弃权

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746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6%;反对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1%;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关联股东广东星辉控股有限公司、星辉合成材料(香港)有限公司及陈雁升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3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六)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32710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9%;反对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弃权

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746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6%;反对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7%;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32716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4%;反对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弃权

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746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1%;反对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7%;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增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32716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4%;反对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弃权

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746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1%;反对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7%;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九)审议通过《关于增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32716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99.9944%;反对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弃权

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746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1%;反对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7%;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公司聘请,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指派程秉、郭佳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星辉环材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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