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35证券简称:龙磁科技公告编号:2025-055
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11月21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路3818号天鹅湖万达广
场1号楼23层会议室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5人,代表股份478849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662%。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88人,代表股份2265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7%。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人,代表股份4768738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95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6人,代表股份1975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7%。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许航律师、董坤明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治理结构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47862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1%;反对15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7%;
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04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896%;反对15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9086%;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18%。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1)提案2.01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结果:同意47861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3%;反对1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5%;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4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03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144%;反对1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2838%;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18%。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提案2.02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结果:同意47860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0%;反对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8%;
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02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2288%;反对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7694%;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18%。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提案2.0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表决结果:同意47860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8%;反对1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0%;
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02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847%;反对1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8135%;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18%。
(4)提案2.0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总表决结果:同意47858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7%;反对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1%;
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3018%;反对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6964%;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18%。
(5)提案2.05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总表决结果:同意47858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8%;反对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0%;
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99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1252%;反对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8730%;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18%。
(6)提案2.06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总表决结果:同意47857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2%;反对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0%;
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7720%;反对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8730%;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50%。
(7)提案2.07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表决结果:同意47858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8%;反对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0%;
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99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1252%;反对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8730%;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18%。
(8)提案2.0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考核办法
总表决情况:同意47855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8%;反对2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2%;
弃权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197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657%;反对2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559%;弃权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84%。
3、审议通过《关于增加董事会席位暨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47858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8%;反对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1%;
弃权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99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1252%;反对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6964%;弃权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8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许航律师、董坤明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并发表如下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