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
(2026年6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同时,也为了健全公司薪酬与考核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等事宜,按照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董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应当适用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报酬与贡献相一致,尽可能地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投入到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人力资本获得相应价值的报酬。
(二)公开性原则。规范、公平、透明,杜绝隐性收入。
(三)市场化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要与市场行业薪酬水平基本接轨。
(四)客观性原则。参考市场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管理难易程度,力求全面客观。
(五)激励性原则。充分考虑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奉献和经营
成果直接挂钩,有奖有罚,奖罚对等。
第四条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对其履职情况进行
年度考核,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后实施。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构成和标准
第九条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具体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十条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的岗位职责确定
薪酬标准,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薪酬,也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股东会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十一条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与发放规则:
(一)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绩效薪酬、中
长期激励和专项奖励等组成。薪酬水平与其承担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以及公司整体经营成果挂钩。
(二)基本年薪: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固定指标确定。
(四)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岗位职责制定的考核标准的达成情况等进行综
合考评后确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年薪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五)中长期激励:公司可根据经营情况与市场变化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方案。具体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按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后执行。
(六)专项奖励:对于在重大项目落地、核心技术突破、市场拓展等专项
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殊人才,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发放专项奖励,具体标准根据贡献程度确定。
2第十二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公司可根据经营发展战略、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考核评价情况等,不定期地调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内部相关制度执行。基本年薪按月平均发放,绩效薪酬根据考核周期的实际情况,按月度、季度或年度分别发放。
第十四条年度绩效薪酬的30%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若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公司对属于“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人才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制,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在薪酬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按照公司考勤规定扣减的
薪酬、其它国家或公司规定的款项等个人应承担缴纳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五章止付追索机制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考虑决定是否扣减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薪酬或
不予发放,或追回已发放薪酬的部分或全部: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宣布为不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3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
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其它相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调
整或修订,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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