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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磁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7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夏园强律师、梁天锐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在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路3818号天鹅湖万达广场1

号楼23层会议室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26年4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25年

年度股东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27日9:15至9:25,

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4月2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7日14:30在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南

二环路3818号天鹅湖万达广场1号楼23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

投票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83人,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2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71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518846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8214%,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491694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4759%,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27151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455%。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518842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820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4%;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518842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820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4%;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

(三)《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518833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6%;反对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811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1%;反对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7%;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四)《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同意51882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1%;反对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80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2%;反对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6%;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五)《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42741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2%;反对

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8%;弃权3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786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1%;反对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7%;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51883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81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1%;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七)《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18816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3%;反对2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794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5%;反对2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4%;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会议议案(五)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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