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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磁科技: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0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835证券简称:龙磁科技公告编号:2026-052

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6年7月13日(星期一)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82人;

*本次拟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431218股,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3616%。

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当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7)。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规定为符合《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修订稿)》”)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1、2023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3年4月21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独立董事陈结淼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定于2023年5月10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3、2023年4月21日至2023年5月2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针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的异议。公司于2023年5月4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30)。

4、2023年5月1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33)。

5、2023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了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23年7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向符合条件的91名激励对象授予1875740股限制性股票,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3年6月30日。

7、2024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议案》。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4年4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

8、2024年4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独立董事陈结淼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定于2024年5月15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9、2024年5月15日,公司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议案》。

10、2024年7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截至2024年7月1日,公司已完成了767096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11、2025年7月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2、2025年7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

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5年7月8日。

13、2025年7月17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4、2025年9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0),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截至2025年9月19日,公司已完成了124364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15、2026年7月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第三个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6月12日,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3年6月30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已于2026年6月29日届满。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未发生左述情形,满足解()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除限售条件。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公司未发生左述情形,满足解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以公司2022年营业以公司2022年净

解除限售对应考核收入为基数,对应利润为基数,对应安排年度考核年度营业收入考核年度净利润

增长率(Am) 增长率(Bm)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第三个解除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的20252025年70%70%限售期年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考核指标业绩完成度解除限售比例〔2026〕1-685号),公司2025A≥Am X=100% 年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100%>

A (1+A)/(1+Am)≥80% X=80%营业收入增长率( ) 1289188421.83 元,占当期

(1+A)/(1+Am)< 营 业 收 入 考 核 目 标 值 的

80% X=0% 81.73%;公司 2025 年归属于

B≥Bm Y=100%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00%>

B (1+B)/(1+Bm)≥80% Y=80% 168486407.92 元,剔除股份净利润增长率( )

(1+B)/(1+Bm)< 支付费用影响后的归属于上

80% Y=0% 市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为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X与 Y的孰高值 170508137.16 元,占当期净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所载的营业收入;利润考核目标值的95.42%。

“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因此,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有效期内公司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股份支付费除限售期公司层面解除限售用影响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比例为80%。

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制度实施。公司依据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前一年的考核结果确除4名员工离职,剩余82名认其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S”、“A”、在职的激励对象2025年度个

“B”、“C”、“D”五个等级,分别对应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S”,个如下表所示:

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均为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S A B C D 100%。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100%80%60%40%0

在公司业绩考核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及以上,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当期不得解除限售的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该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修订稿)》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及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82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限售期满后办理431218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至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股票解除限售期间,如有激励对象提出离职申请或发生其他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则其已授予尚未办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1)2023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鉴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1人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92人调整为91人,激励对象放弃的限制性股票由董事会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鉴于《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公司实施了2022年度权益分派,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授予价格由17.67元/股调整为17.47元/股。

(2)2024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获授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3人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8000股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鉴于公司2023年业绩未达

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公司对88名在职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对应不得解除限售的739096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91人调整为88人。(3)2025年7月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2人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5000股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鉴于公司2024年业绩考核未完全达标,86名在职激励对

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对应不得解除限售的109364股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鉴于公司2023年、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7.47元/股调整为

17.0789元/股(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4)2026年7月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4人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7800股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鉴于公司2025年业绩考核未完全达标,82名在职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对应不得解除限售的107804股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鉴于公司2025年年度利

润分配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7.0789元/股调整为16.8848元/股(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82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31218股,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3616%。

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如下:

剩余尚未获授的限本次可解除本次可解除限序解除限售姓名职务制性股票限售的数量售数量占公司号的数量数量(股)(股)总股本的比例

(股)

1熊永宏董事长2717406521800.05%

2熊咏鸽董事、总经理1800004320000.04%3朱旭东董事、副总经理600001440000.01%

4何东生副总经理510001224000.01%

5熊言傲董事、副总经理500001200000.01%

6总工程师、副总王振华450001080000.01%

经理

7董事会秘书、副冯加广40000960000.01%

总经理

8 XIONG 董事、投资并购MEI JIA 36000 8640 0 0.01%总监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74106300025512000.21%骨干(合计人)

合计179674043121800.36%

注: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后的股本结构变动表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股数本次变动后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比例%(股)股份数量(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

3610333530.28%-4312183567211729.91%

件流通股

二、无限售条

8314420569.72%+4312188357542370.09%

件流通股

股份总数119247540100.00%0119247540100.00%

注: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数据为准。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3、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3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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