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许航律师、夏园强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6年9月3日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堂寨路68号A1栋召开的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26年8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月3日9:15至9:25,
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9月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3日14:30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堂寨路68号A1栋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
投票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220人,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3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217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582328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7935%,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467783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991%,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114544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44%。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58220847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4%;反对8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弃权37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442467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8952%;反对8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725%;弃权37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323%。
(二)《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58220847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4%;反对8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弃权37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442467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8952%;反对8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725%;弃权37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323%。
(三)《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58220847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4%;反对8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弃权37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442467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8952%;反对8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725%;弃权37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323%。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