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许航律师、夏园强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6年3月10日在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路3818号天鹅湖万达广场1号
楼23层会议室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26年2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3月10日9:15至9:25,
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3月1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3月10日14:30在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南
二环路3818号天鹅湖万达广场1号楼23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
投票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40人,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2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28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491279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4400%,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478323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3208%,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
12955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192%。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同意489980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56%;反对126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79%;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958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8906%;反对1266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850%;
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4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同意490003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03%;反对126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79%;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981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519%;反对1266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850%;
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1%。
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同意490003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03%;反对126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79%;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981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519%;反对1266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850%;
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1%。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同意489960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16%;反对126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79%;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938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7503%;反对1266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850%;
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47%。
4、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
同意489960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16%;反对126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79%;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938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7503%;反对1266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850%;
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4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发行数量
同意489959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14%;反对126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79%;弃权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937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7433%;反对1266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850%;
弃权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717%。
6、限售期
同意489960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16%;反对126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79%;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938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7503%;反对1266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850%;
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47%。
7、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同意490061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21%;反对116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73%;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039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4587%;反对1165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766%;
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47%。
8、上市地点
同意489964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24%;反对126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79%;弃权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942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7784%;反对1266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850%;
弃权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67%。
9、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489960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16%;反对1254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54%;弃权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938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7503%;反对1254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008%;
弃权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89%。
10、决议有效期
同意490026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49%;反对1180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04%;弃权7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004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2097%;反对1180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818%;
弃权7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085%。
(三)《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同意489960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16%;反对126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79%;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938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7503%;反对1266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850%;
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47%。
(四)《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同意489960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16%;反对126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79%;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938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7503%;反对1266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850%;
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47%。
(五)《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析报告的议案》;
同意489960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16%;反对126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79%;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938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7503%;反对1266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850%;
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47%。
(六)《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同意489936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67%;反对1290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27%;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914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5820%;反对1290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533%;
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47%。
(七)《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同意489936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67%;反对1278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03%;弃权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914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5820%;反对1278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691%;
弃权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89%。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490122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45%;反对109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22%;弃权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100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8865%;反对1091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576%;
弃权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559%。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九)《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490022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42%;反对1192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28%;弃权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000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1852%;反对1192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660%;
弃权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89%。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会议议案(一)至议案(九)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