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健全和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的制订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并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
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积极和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
(三)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利益,有利于全体股东共享公司成长的经营成果,实施利润分配方案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或其他不良影响,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发展预期。
三、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形式和比例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现金分红比例:1、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在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2、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结合方案进行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应当在利润分配方
案中对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进行详细说明。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8000万元;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审议程序
1、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提出的
利润分配方案需经2/3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并经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表决通过。
2、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3、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其关心的问题。
4、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
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需经半数以上董事、并经2/3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提交审计委员会的相关议案需经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表决通过;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
3、相关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的,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四、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即时有效的利
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下一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
(二)公司可以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分红规划进行适当且必要的调整。调整分红规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本规划的修改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如因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修改股东回报规划,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五、其他事项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规划。
(二)本规划由董事会制定,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