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龙磁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1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6 年 9 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 2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 4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 6

第三节 签署页 ............................................ 2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股份公司/公司 指 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越南龙磁 指 龙磁科技(越南)有限公司

越南一期项目 指 越南龙磁一期工程

越南二期项目 指 越南龙磁二期工程

龙江工业园 指 龙江工业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编报规则第 12 号》 指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 指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报告期 指 2023 年、2024 年、2025 年、2026 年 1-6 月

越南 指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依据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担任发行人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编报规则第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并于 2026 年 8 月 17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就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若干法律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6 年 9 月 8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原补充法律意见书”)。2026 年 9月 9 日,发行人收到了审核函(2026)020085 号《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中需要律师进行核查及说明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原法律意见书、原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已表述过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赘述。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

监会和深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四、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

对发行人参与本次发行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原法律意见书、原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一并使用,原法律意见书、原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未被本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问题 1:根据申报材料,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 7.60 亿元,用于越南龙磁二期工程(以下简称越南二期项目)、芯片电感智造项目(以下简称芯片电感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以下简称补流)。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越南二期项目将新增 1 万吨永磁铁氧体湿压磁瓦产能和 2.5 万吨预烧料产能。本项目达产后预计年营业收入为 25060.00 万元,募投相关产品年均毛利率为 39.82%。2025 年,公司越南龙磁相关产能为 9585.00 吨。该项目通过租赁土地实施,需履行完毕境内所需资金出境程序并缴纳剩余土地投资款后,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项目环评文件尚未办理完成。

芯片电感项目将新增年产 18000 万片芯片电感,达产后预计新增年营业收入为 54000.00 万元,预测毛利率为 34.61%,公司认定本项目为产业链上下游的延伸。报告期内,公司芯片电感尚未大规模量产销售,仅有少量客户样品收入,相关技术来源为自主研发。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率分别为 5.88%、

5.58%和 5.06%,不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形。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了

“技术研发和新产品开发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外销收入占比分别为 43.18%、42.02%和 43.56%,主要来自于欧洲、东亚等区域。

报告期末,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为 7332.88 万元,系公司应收恩沃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业绩补偿款。

请公司补充说明:(1)越南二期项目扩产倍数,并结合下游客户需求、报告期内产能利用率、在手订单及订单覆盖率等,说明本次扩产必要性及产能消化措施;结合报告期内越南龙磁业绩、相关产品价格及毛利率、自制预烧料成

本节约情况等,说明本次效益预测是否合理谨慎,相关折旧摊销对公司整体业绩的影响;进一步说明原材料价格波动、国际贸易政策环境变化、汇率波动对

本项目实施及效益实现的影响。(2)越南二期项目土地使用权证书、环评文件办理的最新进展及预计取得时间,是否存在障碍,是否影响本次募投项目实施;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该项目是否已取得境外投资所需的全部境内外审批。(3)芯片电感项目是否涉及新产品、新工艺技术,并结合公司现有产品和芯片电感产品在原材料、生产、下游应用、客户需求等方面的区别与联系,说明认定本项目为现有产业链的延伸是否合理准确;结合芯片电感生产及客户验证的流程,说明该产品生产是否存在明确的中试环节或中试同等状态,公司是否已经达到并具备量产或产业化能力,相关产品是否为市场成熟产品,发行人是否具备相应的市场储备;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符合投向主业要求,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4)结合公司报告期内研发投入未形成资本化成果的原因,说明芯片电感项目技术来源均为自主研发的合理性和可靠性;进一步结合下游客户需求及相关技术要求的

变化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具备募投项目实施的人员和技术储备,相关产品的技术要求及良率等指标是否满足客户要求,芯片电感项目产品是否已通过客户验证并取得在手订单或客户定点,公司是否具备项目实施及应对技术变化的能力。

(5)结合下游客户需求、目标客户行业及地域分布、在手订单及其覆盖率、同

行业可比项目情况等,说明芯片电感项目的新增产能能否有效消化,效益预测是否合理谨慎,新增折旧摊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6)结合公司货币资金、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负债偿还等情况,说明本次补流金额的合理性。(7)本次募投项目最新进展,拟以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金额;越南二期项目使用租赁土地的原因及合理性,土地的用途、租金及到期后处置计划,对发行人未来生产经营的持续性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8)交易性金融资产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原因,是否存在同类案例,结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意见》相关规定说明;请发行人列示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的相关会计科目情况,包括账面价值、具体内容、认缴及实缴金额、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占最近一期末归母

净资产比例等说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是否存在新投入或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

请律师核查(1)(2)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越南二期项目扩产倍数,并结合下游客户需求、报告期内产能利用率、

在手订单及订单覆盖率等,说明本次扩产必要性及产能消化措施;结合报告期内越南龙磁业绩、相关产品价格及毛利率、自制预烧料成本节约情况等,说明本次效益预测是否合理谨慎,相关折旧摊销对公司整体业绩的影响;进一步说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明原材料价格波动、国际贸易政策环境变化、汇率波动对本项目实施及效益实现的影响

(一)越南二期项目扩产倍数,并结合下游客户需求、报告期内产能利用

率、在手订单及订单覆盖率等,说明本次扩产必要性及产能消化措施

1、越南二期项目扩产倍数

越南二期项目扩产倍数情况如下:

单位:吨

项目 本次募投项目产能 越南龙磁现有产能 扩产倍数

永磁铁氧体湿压磁瓦 10000.00 13680.00 0.73

注:越南龙磁尚无预烧料产能,越南二期项目预烧料产能全部用于越南二期项目和越南一期项目永磁铁氧体湿压磁瓦产能的原材料配套,不对外销售。

越南二期项目永磁铁氧体湿压磁瓦产能相较于越南龙磁现有产能扩产约

0.73 倍,扩产规模较为稳健。当前海外优质永磁铁氧体湿压磁瓦产能相对稀缺、供应趋紧,越南龙磁永磁铁氧体湿压磁瓦产品的市场需求旺盛,多家海外重要客户已明确提出增加越南龙磁供货能力、保障供应稳定性和产地多元化的合作诉求,越南二期扩产基于当前客户和公司实际经营需求,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同时,越南龙磁尚无预烧料产能,越南二期项目新建预烧料产能可为越南龙磁永磁铁氧体湿压磁瓦产能供应原材料,实现主要原材料供应本地化,从而进一步降低公司生产成本,保障主要原材料质量及供应的稳定性。

2、下游客户需求

公司生产的高性能永磁铁氧体湿压磁瓦主要应用于汽车、节能家电等领域,主要客户较为稳定且多为行业内领先的汽车、节能家电等行业电机企业,如BOSCH(博世)、DY(东洋机电)、VALEO(法雷奥)、NIDEC(尼得科,原日本电产)、LG 集团等。公司下游客户需求的增长主要受终端应用领域需求不断增长、产地多元化需求等因素的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1)终端应用领域需求不断增长

* 汽车领域

磁性材料作为关键电子元器件的基础核心材料,在汽车产业发挥重要作用。

由于永磁铁氧体制成的湿压磁瓦具有温度适应性好、耐腐蚀等优异特性,常作为电机定子,广泛应用于汽车发动机、底盘和车身三大部位及附件中,包括启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动电机、电动天窗电机、雨刮器电机、摇窗电机、空气净化电机、电动座椅、

ABS 电机、风机电机等。据思瀚产业研究院整理,汽车配置的微特电机数量与其档次紧密相关,普通轿车至少配备 20-30 台微特电机,而豪华型轿车则需要

60-70 台甚至上百台。当前,汽车产业正向自动化、智能化方向持续升级,为提

升驾乘舒适度和操控便捷性,越来越多的汽车制造商使用微特电机驱动取代传统的手动机械控制装置,这一趋势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尤为显著,预计单车配备的永磁铁氧体直流电机数量将持续增长。

受益于国内宏观经济发展及新能源汽车市场迅猛发展,我国汽车产量进入了新一轮的增长趋势。2025 年汽车产业在政策刺激和技术升级下实现“量质双升”,新能源汽车成为核心增长点,行业结构加速优化。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2025 年我国汽车产销量分别为 3453.1 万辆和 3440 万辆,同比分别增长 10.4%和 9.4%。其中新能源汽车产量持续保持上升趋势,产销量分别为

1662.6 万辆和 1649 万辆,同比分别增长 29%和 28.2%。汽车产业持续增长的

市场需求为高性能永磁铁氧体湿压磁瓦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

2020-2025 年国内汽车及新能源汽车渗透率

数据来源: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 节能家电领域近年来,我国家用电器市场保持较高发展水平,根据奥维云网数据,2020年以来,我国家用电器市场规模整体呈现波动上涨趋势,具体如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20-2025 年国内家用电器行业市场规模(单位:亿元人民币)

数据来源:奥维云网(AVC)

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家电行业节能减排政策的持续推进以及消费者对绿色环保的关注度不断提升,变频技术在空调、冰箱、洗衣机等白色家电中的应用加速普及。相较于传统定频家电,变频技术通过动态调整电机运行频率,实现更精准的功率控制,具备节能、高效、低噪音等优势,契合家电行业向低碳、高效方向发展的趋势。高性能永磁铁氧体湿压磁瓦是构建直流变频电机的关键材料,其性能直接决定了变频家电在节能、低噪和控制精度方面的综合表现,未来随着变频技术渗透率的进一步提升,磁性材料在推动家电产品能效升级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家电产业规模的稳步增长与变频技术的普及将带动高性能永磁铁氧体湿压磁瓦需求不断增长。

(2)旺盛的海外需求和下游客户产地多元化诉求推动越南生产基地的扩产

近年来国际贸易形势动荡叠加政策环境不确定性提高,各国均开始重视供应链安全问题,产地多元化配置成为公司下游永磁铁氧体湿压磁瓦客户在选择供应商时的重要考量。

当前海外优质永磁铁氧体湿压磁瓦产能相对稀缺、供应趋紧,公司越南生产基地的永磁铁氧体湿压磁瓦需求旺盛,多家海外重要客户已明确提出增加越南龙磁供货能力、保障供应稳定性的合作诉求。因此,公司亟须通过越南二期项目进一步释放海外基地产能不足的压力,积极保障公司海外业务的供需适配,越南二期项目新建产能具有必要性。本次越南二期项目建设完成后有利于公司在深化与现有客户合作的基础上扩大新的客户群体,占据更多全球市场份额,全面提升公司海外市场综合竞争力,为未来业绩持续增长奠定基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3、报告期内产能利用率

报告期内,越南龙磁永磁铁氧体湿压磁瓦产能利用率情况如下:

单位:吨

项目 2026 年 1-6 月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产能 5193.00 9585.00 6870.00 4440.00

产量 5516.50 9917.86 6579.00 4433.00

产能利用率 106.23% 103.47% 95.76% 99.84%

报告期内,海外优质永磁铁氧体湿压磁瓦产能相对稀缺、供应趋紧,越南龙磁产能利用率处于高位,亟须突破产能瓶颈。产能瓶颈正成为制约越南龙磁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越南二期项目扩产具有必要性。

4、在手订单及订单覆盖率

截至 2026 年 9 月 15 日,越南龙磁已取得的永磁铁氧体湿压磁瓦交付计划订单金额及订单覆盖率如下:

交付计划订单(万元) 募投项目达产后平均年产值(万元) 订单覆盖率项目

(A) (B) (C=A/B)

越南龙磁 7643.49 20300.00 37.65%

注:部分交付计划订单仅约定未来交付数量,需要根据交付时市场情况由双方确定产品价格。针对上述订单,公司参考近期交付相关产品价格测算对应的订单金额。

因永磁铁氧体湿压磁瓦的生产及交付周期较短,客户方根据自身需求一般会提供未来一段时间内的交付计划订单。当前越南龙磁在手订单充裕,产能利用率处于高位。当前产能瓶颈已成为制约越南龙磁开拓新订单的主要因素,公司亟须通过越南二期项目进一步提高海外产能,以拓展更多优质业务市场及订单。

5、产能消化措施

公司计划采用以下措施积极推动越南二期项目产能的消化:

(1)积极推动现有客户资源的需求转化,落地新订单

公司深耕磁性材料领域多年,在全球市场积累了大量优质储备客户资源。

越南龙磁受限于产能瓶颈,无法进一步承接更多优质海外订单。越南二期项目有助于公司依托越南本地化生产优势,持续提高产品交付能力,从而更好地服务欧洲、印度、墨西哥等海外市场。随着越南二期项目的逐步建设、投产,公司将充分盘活更多储备客户资源,依托产品性能与交付能力优势,推动意向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求快速转化为实质订单,构建长期稳定的供需合作关系,为越南二期项目新建产能提供持续稳定的订单支撑,实现新增产能的快速消化。

(2)不断深耕海外市场,持续拓展新客户

公司在磁性材料领域具备较强的综合竞争力与稳固的行业地位,“龙磁”品牌在国内外市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依托长期坚持的市场领先战略,公司已建立起完善的客户开发、服务与维护体系,销售网络全面覆盖欧洲、北美、亚太等全球核心业务市场,为进一步深耕海外市场、拓展增量客户奠定了坚实且稳健的品牌基础与渠道优势。

未来公司将充分发挥越南生产基地的区位优势、交付优势,持续深化海外品牌建设,进一步强化“龙磁”品牌在全球高端湿压磁瓦领域的品牌辨识度与行业影响力。同时,公司将主动对接全球新兴市场客户及行业头部新客户,加速推进新产品客户送样、认证全流程进度,持续拓展新客户,扩充订单储备,推动越南二期项目新增产能消化。

(3)科学规划产能释放节奏,分散新增产能消化压力

针对越南二期项目的产能建设,公司制定了科学、合理的建设计划。越南二期项目预计于 2029 年底前逐步建成投产,项目产能存在逐步爬坡的过程,产能消化压力不会在短期内集中释放。公司将结合届时市场需求与自身订单拓展进度,动态优化产能投放节奏,有效匹配下游市场需求增长速度。

随着现有储备客户新增订单、新客户拓展持续落地,下游应用场景不断拓展,越南二期项目新建产能将实现平稳、有序、充分消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越南二期项目扩产倍数合理,下游客户需求旺盛,报告期内越南龙磁产能利用率处于较高水平,在手订单充裕且订单覆盖率较高,本次扩产具有必要性,发行人已制定产能消化措施。

(二)结合报告期内越南龙磁业绩、相关产品价格及毛利率、自制预烧料

成本节约情况等,说明本次效益预测是否合理谨慎,相关折旧摊销对公司整体业绩的影响

1、结合报告期内越南龙磁业绩、相关产品价格及毛利率、自制预烧料成本

节约情况等,说明本次效益预测是否合理谨慎

(1)越南二期项目测算业绩与报告期内越南龙磁业绩对比情况

因越南龙磁尚未建设预烧料产能,越南二期项目新建预烧料产能主要配套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永磁铁氧体湿压磁瓦原材料,不对外销售,不会新增越南龙磁营业收入。根据效益测算,越南二期项目完全达产后,满产满销的情况下,永磁铁氧体湿压磁瓦销售产生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及销量与越南龙磁报告期内业绩对比情况如下:

本次募投项目完越南龙磁报告项目 2026 年 1-6 月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全达产后(T5-期内平均值T13)平均值

营业收入(万元) 10723.26 20072.07 14629.17 9802.16 13806.67 20300.00

净利润(万元) 3186.79 6185.99 4419.90 2840.96 4158.41 5990.66销量(吨) 5025.81 9216.44 6616.85 4445.32 6326.11 10000.00每吨磁瓦贡献营业收入

- - - - 2.18 2.03(万元/吨)每吨磁瓦贡献净利润

- - - - 0.66 0.60(万元/吨)

基于谨慎性考虑,越南二期项目假设运营期第 1 年(T4)销售单价约为越南龙磁永磁铁氧体湿压磁瓦报告期内平均值,第 2 年(T5)至第 4 年(T7)每年下降 3%,下降周期为 3 年,之后销售价格保持不变。以上假设测算,使得越南二期项目达产后每吨磁瓦贡献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略低于越南龙磁报告期内平均值,具有谨慎性和合理性。

(2)越南二期项目与报告期内越南龙磁永磁铁氧体湿压磁瓦价格及毛利率对比情况越南二期项目与报告期越南龙磁永磁铁氧体湿压磁瓦产品价格及毛利率对

比情况如下:

本次募投项目越南龙磁报告项目 2026 年 1-6 月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达产后(T5-期内平均值T13)平均值

产品单价(万元/吨) 2.13 2.18 2.21 2.21 2.18 2.03

毛利率 40.18% 42.32% 40.70% 39.34% 40.64% 39.82%

基于谨慎性考虑,越南二期项目假设运营期第 1 年(T4)销售单价约为越南龙磁永磁铁氧体湿压磁瓦报告期内平均值,第 2 年(T5)至第 4 年(T7)每年下降 3%,下降周期为 3 年,之后销售价格保持不变。以上假设测算,使得越南二期项目达产后产品单价和毛利率略低于报告期内平均值,具有谨慎性和合理性。

(3)自制预烧料成本节约情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当前越南龙磁尚未建设预烧料产能,越南龙磁二期项目预烧料产能主要为越南二期项目、越南一期项目永磁铁氧体湿压磁瓦供应原材料。为越南一期项目现有湿压磁瓦产能供应原材料的部分效益体现为节约预烧料对外采购成本,相关测算过程及依据如下:

单位:万元越南二期项目运营期项目

T4 T5 T6 T7 … T13

节约的营业成本 2380.00 4760.00 4760.00 4760.00 … 4760.00

增加的生产成本 2259.67 4502.12 4502.12 4502.12 … 4502.12

净节约的生产成本 120.33 257.88 257.88 257.88 … 257.88

节约的营业成本为节约的预烧料对外采购成本,测算过程中预烧料采购价格参考效益测算时最近 1 年(2025 年度)采购均价 0.35 万元/吨。报告期内,公司预烧料采购单价情况如下:

项目 2026 年 1-6 月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预烧料采购单价(万元/吨) 0.33 0.35 0.32 0.33

报告期内,预烧料整体采购价格较为稳定。越南二期项目预烧料全部达产后,预计每年所节约的营业成本为 4760.00 万元,预计自产预烧料每年增加的生产成本为 4502.12 万元,每年净节约的生产成本为 257.88 万元。

预计自产成本与外购价格相比有一定的盈利空间,具有成本优势。此外,更重要的是高性能磁性材料属于技术密集型产业,客户对产品一致性、稳定性、磁性能等均有较高要求。由于外购预烧料的原料铁红绝大多数为钢铁冷轧厂酸洗阶段再生工序的副产品,不同厂家、不同批次的铁红全铁含量、杂质成分不稳定,质量参差不齐,对磁瓦磁性能的稳定性造成极大的影响。公司自产预烧料能够从源头制造出磁性能高、物理特性稳定的高品质预烧料,保证公司产品后续生产过程中品质的一致性和性能的稳定性,提高公司产品竞争力。

越南二期项目自制预烧料成本节约测算,参考效益测算时最近 1 年公司预烧料采购均价及募投项目投产后越南龙磁预烧料预计生产成本,相关测算合理谨慎。

2、相关折旧摊销对公司整体业绩的影响

越南二期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单位:万元越南二期项目运营期项目

T4 T5 T6 T7 …… T13

折旧金额 1159.23 2318.46 2318.46 2318.46 …… 2318.46

摊销金额 121.67 121.67 121.67 121.67 …… 121.67

折旧摊销合计 1280.90 2440.13 2440.13 2440.13 …… 2440.13

预计项目营业收入 11000.00 21300.00 20700.00 20100.00 …… 20100.00

公司 2025 年净利润 15980.30 15980.30 15980.30 15980.30 …… 15980.30折旧摊销占项目预计

11.64% 11.46% 11.79% 12.14% …… 12.14%

收入比例

折旧摊销占公司 2025

4.97% 10.60% 14.82% 14.82% …… 14.82%

年净利润的比例

越南二期项目投产后折旧摊销金额占运营期预计各期营业收入和公司 2025年度净利润的比例皆在 15%以下,对公司业绩影响有限。未来项目完全达产后,预计产生的收入能够有效覆盖折旧摊销费用,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不会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效益预测涉及的业绩、产品价格、毛利率等能够与报告期内越南龙磁经营数据相匹配,效益测算合理谨慎,相关折旧摊销不会对公司整体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进一步说明原材料价格波动、国际贸易政策环境变化、汇率波动对本项目实施及效益实现的影响

1、原材料价格波动对本项目实施及效益实现的影响

越南二期项目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包括铁红、碳酸锶、氧化钴等。报告期内,公司相关主要原材料的采购单价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吨

类别 2026 年 1-6 月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铁红 0.18 0.16 0.15 0.16

碳酸锶 0.80 0.92 0.66 0.74

氧化钴 27.98 14.52 10.61 13.23

越南二期项目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包括铁红、碳酸锶、氧化钴等,上游主要为钢铁制造、锶盐化工、有色金属冶炼及基础化工等行业。目前上游行业整体市场化竞争充分,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价格受宏观经济、供需关系、能源成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及国际大宗商品走势等多重因素影响呈现一定波动。2023 年以来上述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及变动趋势如下:

(1)铁红

铁红为钢铁冷轧厂再生工序的副产品,因无公开市场价格数据,此处使用铁矿石的市场价格走势作为参考,报告期内铁矿石市场价格走势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iFinD

铁红绝大多数为钢铁冷轧厂酸洗阶段再生工序的副产品,2023 年初以来,由于市场供应充足,整体价格较为稳定。

(2)碳酸锶

天青石是生产碳酸锶的主要原材料,国内对伊朗高品位天青石依赖程度较高。2026 年 3 月起中东局势紧张,霍尔木兹海峡航运受阻,使得碳酸锶价格曾在短期内快速上涨。2025 年 9 月以来,碳酸锶走势情况如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数据来源:百川盈孚

随着地缘局势恐慌溢价逐步消退、进口天青石持续到货叠加国内原材料冶

炼厂开工率回升,碳酸锶供给压力缓解。截至 2026 年 8 月末,碳酸锶价格已恢复至市场合理水平。

(3)氧化钴

数据来源:Wind

2025 年 2 月-2026 年 2 月,受全球钴矿主要生产国刚果(金)对钴出口政策

收紧影响,氧化钴价格持续上涨。随着市场对政策的理解和消化,恐慌情绪逐渐消退,2026 年 2 月氧化钴市场价格达到历史高位后,开始逐步回落。

永磁铁氧体湿压磁瓦主要原材料碳酸锶、氧化钴价格受区域局势冲突、主

要资源国出口政策等偶发性因素影响曾在短期内呈现较大波动,但未来对本项目实施及效益实现产生的影响有限。越南二期项目预计于 2029 年底前建设完成,项目尚未开始动工,有较长的时间安全垫缓冲。公司深耕磁性材料领域近三十年,历史上曾见证过多种原材料价格因各种各样的因素在一段时间内出现较大波动,但受市场供需变化、供应渠道多元化、主要资源出口国政策调整等原因,最终市场供需将恢复平衡,原材料价格将恢复正常水平。

同时,公司按照成本加成的定价原则来确定产品对外销售基准报价,主要原材料价格的波动会对公司主营产品的销售定价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可以通过调整产品价格转移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由于公司产品价格变动较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动在时间上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短期内产品及毛利率受到一定影响,但从历史的经验来看,由于公司产品的刚需属性,最终公司会将原材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料上涨的成本压力顺利传导并反映至产品销售价格。当前磁性材料产能主要集中在中国,海外优质永磁铁氧体湿压磁瓦产能相对稀缺、供应趋紧,在越南扩建永磁铁氧体湿压磁瓦产能将进一步增强公司将原材料价格波动压力有序向下游传导,从而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对本项目实施及效益实现的影响。

2、国际贸易政策环境变化对本项目实施及效益实现的影响

最近三年,越南龙磁除在越南当地销售永磁铁氧体湿压磁瓦外,其他销售金额占当年度销售收入比例超过 10%的区域性国际组织或国家为欧盟、印度、

墨西哥和巴西,上述组织或国家未出台针对越南或中国生产的永磁铁氧体湿压磁瓦发起反倾销、反补贴立案等贸易保护措施或调查,且越南龙磁外销收入主要采用 FOB、CIF 等外销模式,由客户方负责货物在进口国的报关并承担关税,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国际贸易政策波动的影响。

磁性材料是重要的工业基础材料,磁性材料在现代生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其下游应用十分广泛,包括节能家电、汽车工业、AI 服务器、消费电子、智能制造、低空经济、机器人、电动工具等诸多领域。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磁性材料第一大生产国,产量约占全球 80%,在产量规模、成本控制、产业配套等方面优势明显。当前海外优质永磁铁氧体湿压磁瓦产能相对稀缺、供应趋紧,在越南新建产能是公司为分散国际贸易政策环境变化风险所采取的举措之一,同时满足境外客户产地多元化诉求。国际贸易政策环境变化当前对本项目实施及效益实现的影响较小。

3、汇率波动对本项目实施及效益实现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海外业务采用美元、欧元等外币结算,因此汇率波动会影响公司损益,各期汇兑损益分别为-541.27 万元、-322.54 万元、-220.71 万元和

288.89 万元(负数代表汇兑收益),汇率变动对公司业绩和对募投项目实施及

效益实现的影响有限。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当前原材料价格波动、国际贸易政策环境变化、汇率波动不会对本项目实施及效益实现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越南二期项目土地使用权证书、环评文件办理的最新进展及预计取得时间,是否存在障碍,是否影响本次募投项目实施;该项目是否已取得境外投资所需的全部境内外审批

(一)越南二期项目土地使用权证书、环评文件办理的最新进展及预计取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得时间,是否存在障碍,是否影响本次募投项目实施

1、越南二期项目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的最新进展及预计取得时间,是否存在障碍,是否影响本次募投项目实施

(1)经本所律师核查,越南二期项目实施主体为越南龙磁,工程建设地点

位于越南同塔省新福三社龙江工业园。越南龙磁与龙江工业园于 2025 年 10 月

1 日签订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根据该合同所载,越南龙磁承租龙江工

业园拥有的位于越南同塔省新福三社龙江工业园第 103A3、103A4 地块土地使用权,租赁目的为建设办公楼、厂房及仓库用于生产经营。租赁土地面积

33952.6 ㎡,租赁期限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57 年 11 月 26 日止,土地总

租金为 132721202317.4 越盾。租金分五期支付,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期:自合同签署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越南龙磁向龙江工业园支付土

地总租金的 10%作为押金。押金在获得投资执照调整后自动转为土地租金。

第二期:获得投资执照调整增加合同所涉地块的产业投资后 30 个工作日内,越南龙磁向龙江工业园支付土地总租金的 20%。

第三期:在龙江工业园向越南龙磁移交合同所涉地块后 20 个工作日内,越

南龙磁向龙江工业园支付土地总租金的 30%。

第四期:在龙江工业园向越南龙磁移交合同所涉地块后 3 个月内,越南龙

磁向龙江工业园支付土地总租金的 30%。

第五期:在合同所涉地块土地使用权获得批准及龙江工业园向越南龙磁通

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越南龙磁向龙江工业园支付土地总租金的 10%,同时龙江工业园向越南龙磁移交合同所涉地块土地使用权证。

(2)根据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越南分所于 2026 年 9 月 21 日出具的法律

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越南龙磁已根据《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了第一期租金,剩余租金将在《投资登记证》(注:即投资执照,下同)变更完成后以自有资金先行支付,并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根据目前进展,公司预计将于 2027 年 1 月底前取得越南二期项目土地使用权证书。越南龙磁在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租金后,依法可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不会对越南二期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越南二期项目环评文件办理的最新进展及预计取得时间,是否存在障碍,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否影响本次募投项目实施

根据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越南分所于 2026 年 9 月 21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越南龙磁目前正在推进越南二期项目环评文件的编制工作,后续将在《投资登记证》变更完成后提交环评文件办理申请,公司预计将于 2027 年 1 月底前取得越南二期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批文。在符合越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相关规范和内容要求编制的情况下,环评文件获得越南政府环境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不会对越南二期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该项目是否已取得境外投资所需的全部境内外审批

1、越南二期项目相关境内审批情况

(1)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第十三条规定:“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本办法所称敏感类项目包括:

(一)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

(二)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

(一)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二)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三)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四)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

(一)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二)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三)新闻传媒;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敏感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第十四条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下同)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本办法所称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且不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

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

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

*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规定:“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

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第九条规定:“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2)根据上述法规规定,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需经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和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具体理由如下:

* 发行人作为投资主体属于地方企业;

*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 亿美元;

* 越南二期项目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亦不属于《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

录(2018 年版)》规定的敏感行业范围。

(3)越南二期项目不涉及境内环保审批事项。

(4)越南二期项目相关境内主管部门的备案程序履行情况如下:

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项目名称

项目代码 备案机关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号 备案机关

2608-340000- 安徽省发展和 境外投资证第

越南二期项目 安徽省商务厅

04-01-247892 改革委员会 N3400202600314 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的行政审批事项,改由商业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因此,公司越南二期项目实施无需办理外汇管理局的外汇登记核准手续,需在商业银行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该业务属于常规登记手续,不涉及行政审批环节。发行人将在募集资金出境前,严格按照我国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外汇登记等资金出境的相关程序。

2、越南二期项目相关境外审批情况

因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并扩充产能,越南龙磁尚需向越南当地原签发机关申请办理《投资登记证》变更手续。根据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越南分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和 2026 年 9 月 21 日分别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越南龙磁二期项目经营范围不属于越南现行投资法律禁止或限制外资投资经营的行业,申请变更《投资登记证》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投资登记证》变更申请文件已编制完成,公司预计将于

2026 年 12 月底前完成变更手续。除《投资登记证》变更事项外,越南二期项

目实施尚需越南境内审批事项包括: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批文、消防设计方案批

文、建设施工图纸批文、建设施工许可证。越南龙磁在完成《投资登记证》变更后将根据越南法律法规的规定依序办理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批文、消防设计方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案批文等后续审批手续,上述各项审批手续的办理均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越南二期项目已取得境外投资所需的全部境内审批,境外审批涉及的《投资登记证》变更及后续其他各项审批手续正在有序推进,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查阅越南龙磁产能利用率数据、在手订单明细等资料,并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下游客户需求情况、本次扩产的必要性及公司采取的产能消化措施;

查阅公司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效益测算所涉及的数据是否与报告期内越南龙磁业绩、相关产品价格及毛利率、自制预烧料成本节约情况等数据相匹配,效益测算是否合理谨慎及相关折旧摊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并结合对发行人管理层的访谈进一步分析原材料价格波动、国际贸易政策环境变化、汇率波动对项目实施及效益实现的影响;

2、查阅越南龙磁与龙江工业园签署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

核查租赁期限、租赁目的、支付方式等主要条款;查阅国内商务主管部门颁发

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发改部门批复的项目备案;获取北京市高朋律师事

务所越南分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查询相关法律法规,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越南二期项目境内外审批取得情况,土地使用权证书、环评文件办理最新进展及预计取得时间,是否存在障碍,是否影响本次募投项目实施。

(二)核查意见

1、越南二期项目扩产倍数合理,下游客户需求旺盛,报告期内越南龙磁产

能利用率处于较高水平,在手订单充裕且订单覆盖率较高,本次扩产具有必要性,发行人已制定产能消化措施;本次效益预测涉及的业绩、产品价格、毛利率等能够与报告期内越南龙磁经营数据相匹配,效益测算合理谨慎,相关折旧摊销不会对公司整体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当前原材料价格波动、国际贸易

政策环境变化、汇率波动不会对本项目实施及效益实现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越南龙磁已根据《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了第一期土地租金,剩余租金将在《投资登记证》变更完成后以自有资金先行支付。越南龙磁目前正在推进越南二期项目环评文件的编制工作,后续将在《投资登记证》变更完成后提交环评文件办理申请。公司预计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于 2027 年 1 月底前取得越南二期项目土地使用权证书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批文,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不会对越南二期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越南二期项目已取得境外投资所需的全部境内审批,境外审批涉及的《投资登记证》变更及后续其他各项审批手续正在有序推进,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 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五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 航

负责人:徐 晨 乔若瑶夏园强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