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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奥智能:承诺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8 00:00 查看全文

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

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在公司股改、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

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

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

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四条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股东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五条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

第六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1第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其修改亦同。

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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