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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矿股份: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1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837证券简称:浙矿股份公告编号:2025-046 债券代码:123180债券简称:浙矿转债 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5年7月15日(星期二)14:30 2、召开地点:浙江省长兴县和平镇工业园区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总经理陈利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682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001548股的66.826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67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1548股的 66.74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1548股的0.0770%。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001548股的0.077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1548股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1548股的0.0770%。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一)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1.01、审议通过了《选举陈利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66754309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09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5961%。 议案1.02、审议通过了《选举林为民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66750009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4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17%。 议案1.03、审议通过了《选举陈静依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66751010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63%。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1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1.3117%。 (二)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2.01、审议通过了《选举林素燕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66751009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6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09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3104%。 议案2.02、审议通过了《选举俞洪南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66750009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4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17%。 议案2.03、审议通过了《选举翁泽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66754310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1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5974%。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680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4%;反对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3%; 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2.5974%;反对1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4.5455%;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571%。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杨健、邢靓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 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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