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提高公司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至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二)制制度;
(三)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四)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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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七)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报告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八)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六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条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可以不再进行公开选聘,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前一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决定,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经谈判后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聘请协议,期满可以续聘;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
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公司应当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
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九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
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
第十一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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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第十三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本公司审计业务
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本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六条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七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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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九条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10年。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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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审计项目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评审表评审项目评审要素满分值评分标准每提供一个近3年以来上市公司类似审计项目
市场公信力诚信度、专业
20业绩证明的(以合同或其他证明资料为准),
(20分)水平性得5分;满分20分。
规模执业人员规模
20好:15-20分;一般:8-14分;差:0-7分。
(20分)、业务规模
为本项目配备人员达5人的,得5分;每增加1人员配置10人,加1分;不满5人的,不得分;满分10分本项目负责人有上市公司类似审计项目业绩且团队能力
项目负责人5从事审计业务3年以上的,得3分;每增加1
(20分)年,加1分;不满3年的,不得分;满分5分。
本项目团队其他成员,每有一个从事审计业务团队其他成员5
1年以上的,得1分;满分5分。
行业经验 同行业服务经 与本公司所在行业和 A、H 股上市公司经验。
10
(10分)验好:7-10分;一般:4-6分;差:0-3分。
评标基准价为每个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服务报价值。
含税总价30
(30分)报价计算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0.3×100;满分30分。
以往与公司合作情况分数合计100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