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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力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6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26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进一步建立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事、高管”)的薪酬管理,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管的工作积极性,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公司董事、高管的薪酬水平及支付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指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管并履行相应职责所领取的相应报酬。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制度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标准,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其他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标准

第七条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

1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责任确定薪酬标准。

第八条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津贴参照

地区经济及行业水平,具体津贴标准按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决议执行。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不在公司担任其它职务的董事(董事长、独立董事除外),不在公

司领取薪酬,不享受津贴或福利待遇。

第十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工资和年度绩效奖金两部分构成。

基本工资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按月支付;年度绩效奖金以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基础。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规定的培训、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履职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三条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管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

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管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其

薪酬的计算根据本制度确立的标准,结合实际任职时间予以确定。

第五章薪酬调整与激励事项

第十六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若公司遇有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出修订方案。

2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

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管薪酬的补充。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管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经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对其实施降薪或扣除薪酬: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书面警告以上处分;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被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当人选,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高管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高管职责的。

第六章其他

第十九条本制度所称“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十条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管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等。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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