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进一步建立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事、高管”)的薪酬管理,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管的工作积极性,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公司董事、高管的薪酬水平及支付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指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管并履行相应职责所领取的相应报酬。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制度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管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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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其他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八条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
第九条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固定津贴制,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津贴
参照地区经济及行业水平,具体津贴标准按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决议执行。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不在公司担任其它职务的董事(董事长、独立董事除外),不在公
司领取薪酬,不享受津贴或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础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三部分组成。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结合行业薪酬水平等确定,按月支付。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济效益、部门业绩指标达成情况及个人的工作业绩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估。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础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公司可以对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
期激励措施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确定。
上述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规定的培训、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履职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
第四章薪酬发放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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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绩效薪酬扣除一定比例后按月预发,年底绩效考核后,依据考核结果兑现差额,多退少补。扣除的一定比例(不低于15%)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管的薪酬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
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管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其
薪酬的计算根据本制度确立的标准,结合实际任职时间予以确定。
第五章薪酬调整与止付追索
第十七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若公司遇有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出修订方案。
第十八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
对董事、高管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管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九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
管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二十条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
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管薪酬的补充。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管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经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对其实施降薪或扣除薪酬: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书面警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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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被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当人选,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高管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高管职责的。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所称“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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