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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力诺: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暨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838证券简称:浙江力诺公告编号:2026-014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

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暨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04月2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暨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归属条件未成就。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5名激励对象计划归属的4.8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处理,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年09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实<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意见。

(二)2022年09月19日至2022年09月29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09月30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72)。

(三)2022年10月10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74)。

(四)2022年10月1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0月14日,确定以8.2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21名激励对象授予237.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2023年09月15日至2023年09月25日,公司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收到关于1名拟激励对象的匿名投诉,经公司监事会核实,该拟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该投诉事项不影响本次授予。除此之外,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其他异议。2023年09月27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48)。

(六)2023年09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09月27日并以7.9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授予21.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七)2023年10月2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作废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八)2024年06月0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相关议案,监事会对此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九)2024年06月24日,公司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十)2024年11月0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相关议案,监事会就前述议案以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十一)2024年11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前述议案,监事会就前述议案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十二)2025年04月1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暨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前述议案,监事会就前述议案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十三)2026年04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暨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前述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一)归属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若公司在各归属期未能完成业绩考核指标,则该期激励对象对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由公司作废。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归属安排对应考核年度公司业绩考核安排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预留授予部分

2025年度不低于50%;

第三个归属期

2、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

2、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其中,“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二)归属条件未成就的说明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2021年度相比,增长率均未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标准,即公司股权激励预留授予部

分第三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未成就。

因此,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公司对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的5名激励对象拟归属的4.8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处理。

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次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意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认为:本次作废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故同意本次作废合计4.80万股已授予但归属条件未成就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本次作废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暨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七次会议记录;

(三)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记录;

(四)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

(五)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

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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