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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汇股份: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9 查看全文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波

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汇股份”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博汇股份及其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进行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一、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1、管理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自有资金,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

2、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3、投资品种

为严格控制资金使用风险,公司将对理财产品进行严格评估、筛选,选择低风险、流动性较好、投资回报相对较高的理财产品。

4、决议有效期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5、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拟向不存在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构成关联交易。6、投资决策及实施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在上述投资品种和额度范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公司财务部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授权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7、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及时披露现金管理的进展和执行情况。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分析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产品均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公司在实施前会经过严格的评估,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面临收益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实际收益不可预期等风险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及监督管理风险出现的可能。

2、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时,将选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投资产品,明确投资产品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财务部及相关部门建立投资台账,及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公司内审部负责对产品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定期报告。

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运营资金周转需要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理财,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本次事项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审批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授权公司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在上述投资品种和额度范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公司财务部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上述额度及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

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审议情况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能够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本

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光大证券对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无异议。(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丁筱云马涛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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