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39证券简称:博汇股份
债券代码:123156债券简称:博汇转债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2024-008
□特定对象调研□分析师会议□媒体采访投资者关系活动
□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活动类别
□现场参观□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参与单位名称及网上投资者人员姓名时间2024年5月22日
地点 全景网“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https://ir.p5w.net)董事长金碧华
董事、总经理王律
上市公司接待人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尤丹红
董事、财务总监项美娇员姓名独立董事刘红灿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马涛本次会议为公司2023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为方便广大投资者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加强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互动,公司就投资者在本次说明会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复:
投资者关系活动
1、目前有对重芳烃衍生品调整价格的计划吗?
主要内容介绍您好,如公司“重芳烃衍生品”调整为按照“重芳烃”缴纳消费税,对于公司产品来说此税负较高,将税负完全向下游传导存在一定难度。
2、1、请问同类产品,国内其它生产单位是否交了消费税?2、北仑的投资,本公司占多少股份,预算投产日期?预期利润?您好,同类企业也应该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在征收范围内的也不需要缴纳消费税。公司与北仑交投共同出资成立宁波博盈新材料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亿元,公司持股75%。公司将根据投资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关注公司后续公告,谢谢!3、税务局对公司重芳烃衍生品征收消费税悬而未决,是否对公司运
营包括生产,定价等产生较大影响?公司会否因此放缓出货节奏?将根据税务事项沟通进展及情况制定下一步生产计划?您好,税务事项正在积极沟通中,具体进展敬请关注公司公告。
4、请问金董事长,贵公司消费税是不是要缴?如果缴消费税,如何
能确保公司赢利,如提价什么的,公司有没有这方面的预案?您好,该事项仍在沟通中。如公司“重芳烃衍生品”调整为按照“重芳烃”缴纳消费税,对于公司产品来说此税负较高,将税负完全向下游传导存在一定难度。
5、嘉宾:关于税务部门的通知函快近2个月了,期间,公司做了哪
些具体工作?沟通到了哪一步?税务部门还持原来的观点吗?您好,1、自2024年3月27日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镇税澥通〔2024〕303号)后,公司与税务局积极沟通,并于4月12日向澥浦税务所报送《沟通商请函》,请求澥浦税务所给予进一步纳税指导,虽然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收到澥浦税务所的回复,却未正面解答公司所提出的问题。
2、基于《税务事项通知书》(镇税澥通〔2024〕303号)所涉事实认
定、法律适用及法定程序等事项,公司与澥浦税务所存在争议,公司于4月22日向澥浦税务所发出《纳税担保申请书》。
3、2024年4月26日,公司向澥浦税务所提交了《陈述与申辩书》,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澥浦税务所的回复。
目前,《税务事项通知书》(镇税澥通〔2024〕303号)仍在沟通中。
6、财务主管:税务问题悬而未决,公司生产经营方面采取了哪些应
对措施?您好,公司在积极和税务部门沟通中,争取取得好的结果。同时,公司也在研究后续的业务模式。具体请关注公司公告,谢谢!7、请问相同产品,其它企业是否交了消费税?您好,同类企业也应该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在征收范围内的也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8、两个月了,现在还没有沟通好,不是说各级领导都非常重视吗,
公司提出的三个百怎么能实现您好,政府目前正在积极协调中,具体进展敬请关注公司公告,谢谢关注!
9、金董事长您好,请问贵公司现在用什么方式来应对现在的税务危
机?您好,公司在积极和税务部门沟通中,争取取得好的结果。同时,公司也在研究后续的业务模式。具体请关注公司公告,谢谢!10、请问:上市公司里还有那家生产本公司同样产品呢?您好,感谢您的关注!11、公司现在重芳輕衍生品现在正常生产销售吗,如果正常是不是亏
的更多您好,公司目前运行正常,后续敬请关注公司公告,谢谢!12、董事长你好,请问补税问题沟通具体进展如何?是否在补充提交
相关手续?您好,公司正在积极沟通中,配合税务局完成相关工作。
13、董事长下午好!请问收到税务通知后,重芳烃衍生品是否提价销
售?销售量有无明显变化?您好,公司“重芳烃衍生品”如调整为按照“重芳烃”缴纳消费税,对于公司产品来说此税负较高,将税负完全向下游传导存在一定难度。敬请关注公司公告,谢谢!14、对于新项目的进展是否顺利,已经进行到哪一步了?什么时候可
以投产?对于重芳烃衍生品缴纳消费税是否已经减产?您好,公司会根据项目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关注公司后续公告!谢谢!
15、请问如果需要补税,公司会采取些什么应对措施?您好,公司在积极和税务部门沟通中,争取取得好的结果。同时,公
司也在研究后续的业务模式。具体请关注公司公告,谢谢!16、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是否交了?您好,同类企业也应该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在征收范围内的也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17、如果都按这个标准交税业绩会不会每年都是负增长?您好,公司积极沟通税务事项,具体进展敬请关注公司后续公告,谢谢!
18、目前看来,缴纳消费税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公司未来如何应对,
才能确保赢利,并且公司能健康发展?您好,公司在积极和税务部门沟通中,争取取得好的结果。同时,公司也在研究后续的业务模式。具体请关注公司公告,谢谢!19、金董事长,您好!!!请问董事长,公司纳税事宜到底能否有好的进展,会不会因为纳税事件影响证监会对公司内控问询质疑,会不会增加市场和投资者对公司的负面的看法!!!?公司如此务实做企业难道地
方税务目的是要搞死企业吗?公司受的委屈为啥股价还要受委屈?不应
该吧!请金董事长辛苦回复下,谢谢!!!您好,税务事项正在积极努力地解决中,希望会有好的结果,具体进展请关注公司公告。
20、王总:您好!关于税费,当初公司发通告称。与税务部门积极沟通中,刚才您说的是沟通中,这个问题短时间内是否很难协调处理。
您好,该事项正在沟通中,公司也希望尽快解决。
21、企业是否考虑直接向中央巡视组反映问题?
您好!您的问题很尖锐。公司会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在企业处理税务事项过程中,的确遇到一些这样的情况,比如税务部门某些主管领导选择性解读政策法规,回避常温固态不征税这一基本原则;又比如无视我们对执法透明和检测公正、公开、全程接受监督的请求,对检测方法和标准要“保密”等等。
此外,确实存在选择性征税,拿企业利益进行博弈的现象。对于这些反常现象,我们也正在了解相关证据,并保留依法依规进行反映和适时公开披露的权利。
22、王经理您好,公司税务问题进展缓慢,有坊间传言和宁波市政商不清,“山头”文化有关,公司有何看法您好,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公司积极寻求解决路径,向政府部门报告并请求帮助协调沟通此事项,市、区政府各部门给予多次协调。
虽然此事项仍在沟通中,但政府各部门的协调帮助让公司对宁波的营商环境充满信心。
23、个人理解,第1条中,非成品油不用交消费税,因为是固态;第
2条中,本产品并非石油脑,应该不在交消费税范围内的产品。但还是没
回答本公司是否国内唯一?其它同类产品是否交消费税?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7号文)、2013年9月18日发布的《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补充规定的公告的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及《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等政策文件,公司生产的产品无论是重芳烃还是重芳烃衍生品均无需缴纳消费税。
24、董秘你好,按照专家意见,你们公司之前生产的重芳烃按23年
11号文,也不在征税范围内,有政策依据吗?您好,感谢您的关注!公司生产的重芳烃和重芳烃衍生品在常温常压
下(1atm,25℃/一个标准大气压)形态为固态;颜色为棕褐色和黑色,在
流动性、颜色等外观形态上与成品油具有明显差异,均无需缴纳消费税。
政策依据如下:
国税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7号文第一条:
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规定原则划分征收消费税。2013年9月18日发布的《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补充规定的公告的解读》提出:
“由于实践中对应税成品油与一些非应征消费税的石油化工产品,存在着难以明确区分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本公告在第47号公告的基础上,明确了以下四种具体的区分方法:……三是从产品的主要原料和外观形态进行区分。对没有明确分子式且未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如果在流动性、颜色等外观形态上与成品油具有明显差异,或其所需主要原料并非可用于生产加工成品油的原料,则可将此作为判定该产品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的重要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以下简称“财税11号公告”)。
相关主要内容为:“为促进成品油的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现将符合《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的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
行口径公告如下:……三、对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该政策是将产品属性符合《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的石脑油征税范围的释义,外观形态等与石脑油接近的相关产品要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25、公司现在正常生产和销售吗,税务问题不解决,生产和销售是不
是不像第一季度那样出货您好,公司在积极和税务部门沟通中,争取取得好的结果。同时,公司也在研究后续的业务模式。具体请关注公司公告,谢谢!26、仅凭一个产品名称就要求公司交税,还有法律吗?您好,宁波税务局是按品名要求公司缴纳消费税,要求公司“重芳烃衍生品”按“重芳烃”缴纳消费税。我们希望税务局能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7号文)、2013年9月
18日发布的《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补充规定的公告的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及《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11号)等政策文件合法合规征收。
27、金总您好,我这边是《泡财经》,请问公司2023年毛利下滑的
原因是什么?新的一年如何补救?您好,毛利下滑主要系基于公司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2023年7月以后生产销售的“重芳烃衍生品”需按“重芳烃”缴纳消费税所致。截至2023年年度报告出具之日,税务事项仍在沟通中,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按《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感谢您的关注!
28、宁波市和镇海区政府发挥了怎样的作用?您好,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公司积极寻求解决路径,向政府部门报告并请求帮助协调沟通此事项,市、区政府各部门给予多次协调。
虽然此事项仍在沟通中,但政府各部门的协调帮助让公司对宁波的营商环境充满信心。
29、产品检测过程和结果是怎样的?
您好!2024年4月9日,市各职能部门和市税务部门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公司涉税事项。对争议事项提出由第三方机构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对公司的重芳烃衍生品进行检测。4月14日,在经信局、石化区管委会、镇海区税务局的见证下,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对公司生产的重芳烃衍生品进行了抽样采集,并于4月24日完成全部指标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主要检测结果为:公司重芳烃衍生品在常温常压下为棕褐色、黑色固体,凝点为34℃和36℃;含有单环、双环、三环、四环、五环芳烃和噻吩等衍生物,总芳烃含量分别达到64.8%和75.4%。
30、税务在没确定征税情况下。公司怎么规避风险您好,公司一直秉着遵纪守法,合法合规的经营理念。感谢您的关注!31、税务局怎么会不清楚重芳径和重芳烃衍生品不用交税?您好!宁波税务局是按品名要求公司缴纳消费税,要求公司“重芳烃衍生品”按“重芳烃”缴纳消费税。
32、金董您好:作为一个一直关注贵公司的资深股民向您请教三个问
题:一.公司3月29公告称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至今近二月,请问此事是否已经得到解决?二,此事若得不到解决,公司产品不得不按重芳烃缴纳消费税,公司是否能持续经营下去?三,贵公司为什么在
2023年6月30日后去改变工艺、改变品名?是不是应对2023年11号文
的要求?您好,感谢您的关注!目前该事项正在沟通中,公司“重芳烃衍生品”如调整为按照“重芳烃”缴纳消费税,对于公司产品来说此税负较高,将税负完全向下游传导存在一定难度。该业务模块可能亏损,公司将减少相应产品的产能。公司将面临业务收缩、营业规模减少、营收下降的风险。
2023年的产品及工艺变化是为了满足产品细分市场的需要,2023年初,公司提出产品升级计划,聘请专业设计院进行设计,并于2月完成工艺优化方案。公司按设计方案实施工艺优化,快速落实调整产品线升级计划。
而且公司之前生产的重芳烃在常温常压下(1atm,25℃/一个标准大气压)形态为固态;颜色为棕褐色和黑色,在流动性、颜色等外观形态上与成品油具有明显差异,不符合《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的成品油范围,根据2023年11号文的规定也无需缴纳消费税。
33、如果问题得不到解决,是否会影响公司新项目的进展?还有哪些
直接后果?
您好!如果问题得不到解决,对公司新项目的进度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34、公司在研发创新建设方面有哪些进展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面向世界科技前沿,聚焦产业发展机遇和挑战,致力于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研发。秉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创新主体地位,建立了面向市场需求和多部门配合、内外协同的研发模式。公司陆续设立宁波院士工作站、浙江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浙江省绿色石化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平台,相继与中国石油大学、浙江大学、天津大学等知名高校和专业研究机构开展合作,通过加强产学研合作、产业链合作等方式,持续提升技术研发、创新能力。在突破关键技术、核心技术等方面锻造强有力的核心竞争力,完成了多项研发成果转化,保障技术迭代和产品创新,为企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感谢您的关注!
35、是否寻求政策救济?与相关主管部门、政策制定部门的沟通过
程?您好,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公司积极寻求解决路径,向政府部门报告并请求帮助协调沟通此事项,市、区政府各部门给予多次协调。
虽然此事项仍在沟通中,但政府各部门的协调帮助让公司对宁波的营商环境充满信心。36、公司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上有哪些布局?尊敬的投资者您好!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公司将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能力,通过自主研发创新、合作开发产品升级科研项目,强化关键技术攻坚,以技术创新推动产品升级。加强与大学和高精尖科研单位技术合作,依托中乌研究院、院士工作站等石化、新材料领域的科技创新平台,通过产学研合作、产业链合作等方式,持续提升技术研发、创新能力,全面构建信息化、网联化、数字化、智能化、自动化、绿色化制造体系,释放发展新动能。感谢您的关注!37、你们公司认为重芳烃衍生品不用交税,有没有政策文件依据?
您好!公司认为公司生产的重芳烃衍生品不用交税,依据如下:
(1)国税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7号文第一条: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规定原则划分征收消费税。
2013年9月18日发布的《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补充规定的公告的解读》提出:“由于实践中对应税成品油与一些非应征消费税的石油化工产品,存在着难以明确区分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本公告在第47号公告的基础上,明确了以下四种具体的区分方法:……三是从产品的主要原料和外观形态进行区分。对没有明确分子式且未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如果在流动性、颜色等外观形态上与成品油具有明显差异,或其所需主要原料并非可用于生产加工成品油的原料,则可将此作为判定该产品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的重要依据。”
(2)公司2023年7月前生产的重芳烃和7月后生产的重芳烃衍生
品产品常温常压下呈暗褐色及黑色固态,无论从生产工艺、产品属性、主要成分,亦或是常温常压条件下的物理状态等各项客观标准来判断,与成品油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
(3)2023年6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以下简称“财税11号公告”)。相关主要内容为:“为促进成品油的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现将符合《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的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如下:……三、对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该政策是将产品属性符合《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的石脑油征
税范围的释义,外观形态等与石脑油接近的相关产品要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公司生产的重芳烃和重芳烃衍生品在常温常压下(1atm,25℃/一个标准大气压)形态为固态;颜色为棕褐色和黑色,在流动性、颜色等外观形态上与成品油具有明显差异,均无需缴纳消费税。
38、您好,根据你们公告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局要求你们公司生
产的重芳烃衍生品按重芳烃进行交税,税务局有没有详细给出征税的政策文件依据?您好,税务局没有给出详细的征税政策文件依据。
39、宁波的税务机关是否在按照此政策执行?企业有无受到刻意刁
难?如有,是否依法反映?您好!宁波税务局是按品名要求公司缴纳消费税,要求公司“重芳烃衍生品”按“重芳烃”缴纳消费税。
40、关于消费税的事情,听说在政府协调下,检测机构对公司产品进
行了抽样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这个过程税务也有参与、为什么后来税务局又不认了?是哪个税务局不认、还要再搞检测?这是安的啥心?您好,(1)2024年4月9日,市各职能相关部门和市税务局部门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公司涉税事项。对争议事项提出由第三方机构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对公司的重芳烃衍生品进行检测。4月14日,在经信局、石化区管委会的见证下,镇海区税务局全程参与并录音录像,对公司生产的两个型号的重芳烃衍生品进行了抽样采集,宁波海关技术中心于4月24日完成全部指标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样品检测结果为:常压下凝点分别为 34℃和 36℃,即产品在常温常压下(1atm,25℃/一个标准大气压)形态为固态;颜色为棕褐色和黑色。报告结果显示公司产品按政策文件不在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内。
(2)市税务局对指定的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测结果不认可,我们非常不理解刚出检测结果却还需重新抽样。(3)4月29日,澥浦税务所提前15分钟突然电话通知要抽样。市税务局组织的小组现场抽取4个产品各2份。样品封存时,开始告知公司不允许公司同步留样,且在样品上不允许注明产品名称。后经公司强烈要求,现场税务人员电话请示后才勉强同意。抽样人员不告知公司对抽取的样品进行哪些项目的检测,不说明检测方法。公司认为宁波市税务局组织的抽样流程不规范。
41、如果不用缴税,镇海税务造成缴纳,使股价下跌,投资者可向谁
索赔?您好,公司目前正在积极沟通中,尽量消除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其他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42、如果缴了消费税,因发生亏损,公司有可 ST 吗?股民对这个很关心,请给予预计一下公司的未来。
您好,税务事项仍在沟通中,敬请关注公司后续公告,谢谢!43、董事长您好!在股市10几年一遇的牛市,博汇因税务事件,导
致企业市值低落,股东收益受损,时间浪费,请问协调好了没有?谢谢!您好,感谢您的关注!截至目前,税务事项仍在沟通中,公司将根据
事项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关注公司公告。
44、今年股价在二级上萎靡不振有什么解决政策吗您好,公司通过积极开展投资者调研活动,召开业绩说明会,互动易答疑等多种形式与市场交流,开展市值管理工作,传递公司价值。谢谢!45、尊敬的董事长:公司成立税务沟通小组将近四个月,不知道是否
有进展?您好,税务事项仍在沟通中。公司将及时根据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关注公司后续公告,谢谢!46、芳香烃衍生物消费税进展如何?您好,该事项仍在沟通中。公司将根据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关注公司后续公告,谢谢!47、我们也有专业人士深入研究了政策和产品。国税总局对征税是否
有明确结论?宁波市税务局坚持征税是始终集体决策还是个别领导意见?我们股民要求赴宁波税务局与其对话。您好!宁波税务局是按品名要求公司缴纳消费税,要求公司“重芳烃衍生品”按“重芳烃”缴纳消费税。
48、各位好,公司税务问题现在怎么样,还没有任何进展吗,您好,该事项仍在沟通中。公司将根据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关注公司后续公告,谢谢!49、税务问题何时有定论?您好,该事项仍在沟通中。公司将根据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关注公司后续公告,谢谢!50、既然无论是税法专家的意见,还是消费税政策本身,都没有要求
重芳烃衍生品交税,却迟迟没有明确结果,是不是税务机关难以承认自己的错误,怕下不来台,所以沟通难度大?您好,税务事项发生后,公司积极寻求解决路径,向政府部门报告并请求帮助协调,与税务部门积极沟通相关事宜。
51、重芳烃衍生物的消费税沟通进展如何?何时能够公布确定消息您好,该事项仍在沟通中。公司将根据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关注公司后续公告,谢谢!52、如果企业被基层税务机关刁难而面临倒闭,应该不是国税总局和
宁波市政府的本意。那是否存在国税总局和宁波市政府被基层税务部门误导情况?企业利益是否被动成为某种“交换条件”?您好,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公司积极寻求解决路径,与主管税务机关保持积极沟通,向政府各职能部门报告并请求帮助协调沟通此事项。目前此事项仍在沟通中。
53、请问北仑的项目什么时候开工?什么进修投产?您好,公司将根据本次投资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关注公司后续公告,谢谢!54、北仑项目什么时候开工?什么时候投产?您好,公司将根据本次投资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关注公司后续公告,谢谢!55、请公司管理层真的不要再宣传什么百亿市值目标!!宣传这个目标,要么误导投资者,要么操纵股价!您好,公司的未来发展战略、经营计划等前瞻性内容属于计划事项,能否实现取决于市场状况变化等多种因素,存在不确定性,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年度的盈利预测,也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及相关人士的实质性承诺。谢谢!56、王总您好,宁波市税务局成品油管理领导小组对宁波市生产成品油有关的企业(如现在有关省市在严查的 C10 粗芳烃、裂解 C9、高沸点芳烃溶剂油等品名)都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了吗?是否都征税了吗?
您好!宁波地区涉及 C10 粗芳烃、裂解 C9、高沸点芳烃溶剂油等的
企业有多家,此类企业有无收到消费税征税事项通知书,我公司不太清楚。而我公司生产的常温常压下(1atm,25℃/一个标准大气压)为固态的产品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却收到了税务事项通知书。
57、您好!我来自四川大决策公司一季度业绩大幅亏损主要是什么
原因?您好,主要系基于公司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2023年7月以后生产销售的“重芳烃衍生品”需按“重芳烃”缴纳2105.20元/吨的消费税所致。截至一季度报告出具值日,税务事项仍在沟通中,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2024年一季度财务报表按《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进行相关账务处理。感谢您的关注!58、重芳烃衍生品不在消费税征收范围内,怎么要求公司交税,真是
奇了怪了!
您好,公司2023年7月前生产销售的重芳烃和7月后生产的重芳烃衍生品均无需申报缴纳消费税,依据的政策法规详见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1)国税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7号文第一条: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规定原则划分征收消费税。
2013年9月18日发布的《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补充规定的公告的解读》提出:“由于实践中对应税成品油与一些非应征消费税的石油化工产品,存在着难以明确区分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本公告在第47号公告的基础上,明确了以下四种具体的区分方法:……三是从产品的主要原料和外观形态进行区分。对没有明确分子式且未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如果在流动性、颜色等外观形态上与成品油具有明显差异,或其所需主要原料并非可用于生产加工成品油的原料,则可将此作为判定该产品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的重要依据。”公司2023年7月前生产的重芳烃和7月后生产的重芳烃衍生品产品
常温常压下呈暗褐色及黑色固态,无论从生产工艺、产品属性、主要成分,亦或是常温常压条件下的物理状态等各项客观标准来判断,与成品油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
(2)2023年6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相关主要内容为:“为促进成品油的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现将符合《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的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
行口径公告如下:……三、对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该政策是将产品属性符合《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的石脑油征税范围的释义,外观形态等与石脑油接近的相关产品要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而公司生产的重芳烃和重芳烃衍生品,常温常压下呈暗褐色及黑色固态,并且从生产工艺、产品属性、主要成分,亦或是常温常压(1atm,25℃/一个标准大气压)条件下的物理状态等各项指标,与成品油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
宁波税务局按品名要求公司缴纳消费税,要求公司“重芳烃衍生品”按“重芳烃”缴纳消费税。
59、您好,截至目前,回购完成了多少?您好,公司股份回购实施期限届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敬请关注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谢谢!60、请问公司增持股份进度如何?您好,截至2024年5月20日,公司股份回购实施期限届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敬请关注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谢谢!61、你们是跟哪个级别的税务局沟通的?税务局的态度怎么样?您好,公司就产品、工艺、生产等事项与主管税务机关一直保持积极沟通。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也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反馈和沟通相关情况。目前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62、请问公司的回购计划完成没有?是否需要发布公告?您好,截至2024年5月20日,公司股份回购实施期限届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敬请关注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谢谢!63、回购完成了吗?您好,截至2024年5月20日,公司股份回购实施期限届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敬请关注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谢谢!64、公司回购完了吗?为什么公司股价不涨您好,截至2024年5月20日,公司股份回购实施期限届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敬请关注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谢谢!65、回购结束了?回购股份会注销吗?您好,截至2024年5月20日,公司股份回购实施期限届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后续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办理相关事宜,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关注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谢谢!66、听说公司“拒检”,不配合税务部门的抽样检查?您好,税务事项发生后,公司积极寻求解决路径,向政府部门报告并请求帮助协调,与税务部门积极回复和沟通相关事宜。一直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各项指导和检查工作。不知道“拒检”从何而来,期间的配合事项主要检查如下:
1、政府协调下,积极配合第三方抽样检测。
2024年4月9日,市各职能部门和市税务部门召开了专题会议,研
究公司涉税事项。对争议事项,市税务局提出由第三方机构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对公司的重芳烃衍生品进行检测。4月14日,在经信局、石化区管委会、镇海区税务局的见证下,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对公司生产的重芳烃衍生品进行了抽样采集,并于4月24日完成全部指标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主要检测结果为:公司重芳烃衍生品在常温常压下为棕褐色、黑色固体,凝点为34℃和36℃;含有单环、双环、三环、四环、五环芳烃和噻吩等衍生物,总芳烃含量分别达到64.8%和75.4%。
2、配合税务部门通知的国家成品油督导小组要求的抽样。
2024年4月29日8:45分,公司接到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镇海区税
务局澥浦税务所电话通知:9:00国家成品油督导小组要到公司进行现场抽样。
收到通知后,公司立即组织现场抽样准备,并通知了镇海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经信局、石化区管委会的见证下,税务部门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宁波有限公司对公司产品进行了现场抽样,但最终未将样品带离现场。具体情况如下:
(1)税务部门表明4月14日政府组织的海关抽样及检测结果,其不予认可。
(2)现场抽取4个产品各2份。样品封存时,抽样人员不允许公司
同步留样,且不允许在样品上标注产品名称。在公司现场人员强烈要求下,现场税务抽检负责人经电话请示后,勉强同意留样。
(3)抽样人员不告知公司对抽取的样品进行哪些项目的检测,不说明检测方法。不会告知公司检测结果。
公司认为税务部门组织的抽样流程不规范,对企业不公平,提出两个诉求:一是要求在公证部门的见证下可随时进行抽样;二是需告知公司样
品的检测方法及检测项目。基于双方存在争议,抽取的样品未带离公司。
67、征税或者不征税的依据是什么?您好!宁波税务局是按品名要求公司缴纳消费税,要求公司“重芳烃衍生品”按“重芳烃”缴纳消费税。
公司生产的重芳烃和重芳烃衍生品在常温常压下(1atm,25℃/一个标准大气压)形态为固态;颜色为棕褐色和黑色,在流动性、颜色等外观形态上与成品油具有明显差异,均无需缴纳消费税。政策依据如下:
国税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7号文第一条: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规定原则划分征收消费税。2013年9月18日发布的《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补充规定的公告的解读》提出:
“由于实践中对应税成品油与一些非应征消费税的石油化工产品,存在着难以明确区分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本公告在第47号公告的基础上,明确了以下四种具体的区分方法:……三是从产品的主要原料和外观形态进行区分。对没有明确分子式且未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如果在流动性、颜色等外观形态上与成品油具有明显差异,或其所需主要原料并非可用于生产加工成品油的原料,则可将此作为判定该产品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的重要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以下简称“财税11号公告”)。
相关主要内容为:“为促进成品油的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现将符合《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的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
行口径公告如下:……三、对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该政策是将产品属性符合《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的石脑油征税范围的释义,外观形态等与石脑油接近的相关产品要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68、公司的产品是化工新材料产品,还要交那么多税,如果抬高售价或停产,会给整个下游及地区的行业提高了成本,影响新材料行业的发展,公司有没有给政府反映相关情况?特别是宁波还是作为未来国家级新材料的基地。
您好,税务事项发生后,公司积极寻求解决路径,向政府部门报告并请求帮助协调,政府也给予了协调沟通。2024年4月9日,市各职能相关部门和市税务局部门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公司涉税事项。对争议事项,市税务局提出由第三方机构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对公司的重芳烃衍生品进行检测。4月14日,在经信局、石化区管委会的见证下,镇海区税务局全程参与并录音录像,对公司生产的两个型号的重芳烃衍生品进行了抽样采集,宁波海关技术中心于4月24日完成全部指标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69、税务局是否告知你们哪些重芳烃产品需要缴纳消费税?哪些不需要?
您好!税务局未具体告知。
70、哪条税法上写了重芳烃衍生品要按重芳烃缴纳消费税,没写要交
还强行让公司交,这是什么强盗逻辑!现在公司有没有采取什么维权措施?您好,没有任何政策文件规定重芳烃衍生品要交税。而且公司生产的重芳烃和重芳烃衍生品在常温常压下(1atm,25℃/一个标准大气压)形态为固态;颜色为棕褐色和黑色,在流动性、颜色等外观形态上与成品油具有明显差异,均无需缴纳消费税。
公司已成立应对小组,聘请专业的税务师和律师事务所,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论证,继续与税务部门保持积极沟通,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护中小投资者。
71、和宁波市税务局说,我们投资者打过国家税务总局的电话,常温
常压下固态的重芳烃衍生品是不用交税的,你们公司有没有向国家税务总局咨询?您好,公司生产的重芳烃和重芳烃衍生品在常温常压下(1atm,25℃/一个标准大气压)形态为固态;颜色为棕褐色和黑色,在流动性、颜色等外观形态上与成品油具有明显差异,均无需缴纳消费税。
公司就产品、工艺、生产等事项与主管税务机关一直保持积极沟通,并将由权威机构多次检测鉴证的产品、装置、工艺等报告都一一报送税务机关。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也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反馈和沟通相关情况。
72、看公司公众号一直宣传宁波市很支持企业的发展,这次是不是就
要求公司的产品要缴税,其他化工企业的产品有要求缴税吗?是不是公司的沟通手段不够?公司要多搞好关系啊。
您好,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政府部门给予多次协调。虽然此事项仍在沟通中,但政府的协调帮助让公司对宁波的营商环境充满信心。
根据相关政策及公司产品的属性,公司生产的重芳烃和重芳烃衍生品在常温常压下(1atm,25℃/一个标准大气压)形态为固态;颜色为棕褐色和黑色,在流动性、颜色等外观形态上与成品油具有明显差异,均无需缴纳消费税。公司一直秉着遵纪守法,合法合规的经营理念,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73、法规里都没规定要求交消费税,地方税务机关是根据什么让公司
缴税的?是不是乱发的?您好,宁波税务局按品名要求公司缴纳消费税,要求公司“重芳烃衍生品”按“重芳烃”缴纳消费税。
74、好好的一个上市公司莫名其妙被搞成这样,宁波的营商环境太差了,这谁还敢去宁波投资您好,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公司积极寻求解决路径,向政府部门报告并请求帮助协调沟通此事项,市、区政府给予多次协调。虽然此事项仍在沟通中,但政府的协调帮助让公司对宁波的营商环境充满信心。
75、政府还在帮公司协调吗?主要是怎么协调的?您好,2024年4月9日,市各职能部门及市税务部门召开了的专题会议,研究公司涉税事项。对争议事项,市税务局提出由第三方机构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对公司的重芳烃衍生品进行检测。4月14日,在经信局、石化区管委会的见证下,镇海区税务局全程参与并录音录像,对公司生产的两个型号的重芳烃衍生品进行了抽样采集,宁波海关技术中心于4月
24日完成全部指标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公司重芳烃衍生
品在常温常压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形态为固态,颜色为棕褐色和黑色,凝点分别为34℃和36℃;含有单环、双环、三环、四环、五环芳烃和噻吩等衍生物,总芳烃含量分别为64.8%和75.4%。
目前政府部门仍在帮公司协调中,公司尚未收到正式的协调结果。
76、你好!你们公司生产的重芳烃在2023年6月30日前,按47号
和50号文是不用交税的,公司清楚吗?您好,2023年6月30日前公司生产的重芳烃不在消费税征收范围内。
1、国税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7号文第一条: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规定原则划分征收消费税。2013年9月18日发布的《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补充规定的公告的解读》提出:“由于实践中对应税成品油与一些非应征消费税的石油化工产品,存在着难以明确区分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本公告在第47号公告的基础上,明确了以下四种具体的区分方法:……三是从产品的主要原料和外观形态进行区分。对没有明确分子式且未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如果在流动性、颜色等外观形态上与成品油具有明显差异,或其所需主要原料并非可用于生产加工成品油的原料,则可将此作为判定该产品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的重要依据。”公司2023年7月前生产的重芳烃产品常温常压下呈暗褐色及黑色固态,无论从生产工艺、产品属性、主要成分,亦或是常温常压条件下的物理状态等各项客观标准来判断,与成品油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
2、2023年6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相关主要内容为:“为促进成品油的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现将符合《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的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
口径公告如下:……三、对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该政策是将产品属性符合《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的石脑油征税范围的释义,外观形态等与石脑油接近的相关产品要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而公司生产的重芳烃常温常压下呈暗褐色及黑色固态,并且从生产工艺、产品属性、主要成分,亦或是常温常压条件下的物理状态等各项指标,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的石脑油均具有明显差别。因此常温常压下(1atm,25℃/一个标准大气压)为固态的重芳烃也不应属于应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77、现在与税务的沟通情况怎么样了?税务有没有回复1、自2024年3月27日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镇税澥通〔2024〕
303号)后,公司与税务局积极沟通,并于4月12日向澥浦税务所报送《沟通商请函》,请求澥浦税务所就以下三个问题给予进一步纳税指导:
(1)关于“重芳烃衍生品”是否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及相关税收政策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2)关于通知申报缴纳成品油消费税的内容尚不具体明确,导致公司暂无法按通知履行相关纳税义务的问题;
(3)关于通知内容是否对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以及公司能否就此开展权利救济的问题。
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收到澥浦税务所的回复,未正面解答公司所提出的问题。
2、基于《税务事项通知书》(镇税澥通〔2024〕303号)所涉事实认
定、法律适用及法定程序等事项,公司与澥浦税务所存在争议,公司于4月22日向澥浦税务所发出《纳税担保申请书》。4月26日,公司就《纳税担保申请书》与澥浦税务所进行沟通,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3、2024年4月26日,公司向澥浦税务所提交了《陈述与申辩书》,
提出其一、《税务事项通知书》没有依法列明税款及滞纳金的数额、所属
期等具体内容,属于未依法履行通知申报纳税行为,对公司履行涉税义务造成了实质性障碍。其二、《税务事项通知书》没有依法确定税款金额,
本身不属于征税行为,且实质上侵害了公司开展行政救济的权利。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澥浦税务所的回复。
目前,《税务事项通知书》(镇税澥通〔2024〕303号)仍在沟通中,尚未执行。
78、消费税政策上多没规定重芳烃衍生品要交税,地方税务局为什么
要让公司交,凭什么?!目前公司是否已交?公司是否问过国家税务局?您好,感谢您的关注!1、公司2023年7月前生产销售的重芳烃和7月后生产的重芳烃衍
生品均无需申报缴纳消费税,依据的政策法规如下:
(1)国税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7号文第一条: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规定原则划分征收消费税。
2013年9月18日发布的《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补充规定的公告的解读》提出:“由于实践中对应税成品油与一些非应征消费税的石油化工产品,存在着难以明确区分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本公告在第47号公告的基础上,明确了以下四种具体的区分方法:……三是从产品的主要原料和外观形态进行区分。对没有明确分子式且未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如果在流动性、颜色等外观形态上与成品油具有明显差异,或其所需主要原料并非可用于生产加工成品油的原料,则可将此作为判定该产品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的重要依据。”公司2023年7月前生产的重芳烃和7月后生产的重芳烃衍生品产品
常温常压下呈暗褐色及黑色固态,无论从生产工艺、产品属性、主要成分,亦或是常温常压条件下的物理状态等各项客观标准来判断,与成品油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
(2)2023年6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相关主要内容为:“为促进成品油的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现将符合《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的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
行口径公告如下:……三、对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该政策是将产品属性符合《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的石脑油征税范围的释义,外观形态等与石脑油接近的相关产品要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公司生产的重芳烃和重芳烃衍生品在常温常压下(1atm,25℃/一个标准大气压)形态为固态;
颜色为棕褐色和黑色,在流动性、颜色等外观形态上与成品油具有明显差异,均无需缴纳消费税。
2、宁波税务局是按品名要求公司缴纳消费税,要求公司“重芳烃衍生品”按“重芳烃”缴纳消费税。
3、公司产品按政策规定不属于应税产品,目前尚未缴纳,相关事项仍在沟通中。
79、需要补税吗?需要为什么不提价?买的越多补的越多?您好,截至目前,税务事项仍在沟通中。公司“重芳烃衍生品”如调整为按照“重芳烃”缴纳消费税,对于公司产品来说此税负较高,将税负完全向下游传导存在一定难度。感谢您的关注!接待过程中,公司接待人员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规定与来访投资者进
行交流、沟通,没有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等情况。
附件清单(如有)无日期2024年5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