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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汇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24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5年12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4日15:00在公司(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镇骆东路1818号)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5610623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53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07297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59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4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8808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4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556062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27%;

反对:112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06%;

弃权:38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6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废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556062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27%;

反对:112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06%;

弃权:38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6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556212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41%;

反对:9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9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弃权:38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6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556056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26%;

反对:112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06%;

弃权:3886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68%。

2.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556062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27%;

反对:112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06%;

弃权:38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67%。

2.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556062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27%;

反对:112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06%;

弃权:38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67%。

2.0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556062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27%;

反对:112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06%;

弃权:38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67%。

2.0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556212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41%;

反对:9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92%;

弃权:38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67%。

2.0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10556212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41%;

反对:9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92%;

弃权:38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67%。

2.0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556212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41%;

反对:9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92%;

弃权:38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67%。

2.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556212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41%;

反对:9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92%;

弃权:38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67%。

2.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556062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27%;

反对:112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06%;

弃权:38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67%。

2.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556212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41%;

反对:9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92%;

弃权:38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67%。

2.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556212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4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反对:9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92%;

弃权:38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67%。

2.14、审议通过《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556212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41%;

反对:9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92%;

弃权:38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67%。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许洲波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陈佳荣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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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邮编:200120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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