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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汇股份: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24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839证券简称:博汇股份公告编号:2025-162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24日(星期三)15: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5年12月24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4日

9:15-15:00。

2、会议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镇骆东路1818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金碧华先生。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下同)共4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56106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533%(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07297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59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8808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40%。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8808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4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2人,代表股份48808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40%。

3、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5606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7%;

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3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308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56%;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95%;弃权3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4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废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5606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7%;

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3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308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56%;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95%;弃权3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4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562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1%;

反对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弃权3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323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63%;反对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7%;弃权3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4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560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6%;

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388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307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43%;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95%;弃权388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62%。

2.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5606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7%;

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3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308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56%;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95%;弃权3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49%。

2.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5606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7%;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3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308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56%;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95%;弃权3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49%。

2.0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5606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7%;

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3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308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56%;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95%;弃权3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49%。

2.0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562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1%;

反对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弃权3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323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63%;反对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7%;弃权3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49%。

2.0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562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1%;

反对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弃权3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323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63%;反对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7%;弃权3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49%。

2.0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562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1%;

反对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弃权3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323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63%;反对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7%;弃权3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49%。

2.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562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1%;

反对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弃权3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7%。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323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63%;反对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7%;弃权3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49%。

2.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5606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7%;

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3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308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56%;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95%;弃权3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49%。

2.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562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1%;

反对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弃权3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323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63%;反对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7%;弃权3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49%。2.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562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1%;

反对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弃权3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323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63%;反对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7%;弃权3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49%。

2.14审议通过《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562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1%;

反对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弃权3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323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63%;反对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7%;弃权3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4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许洲波、陈佳荣

3、结论性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七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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