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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特智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原则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第四条非独立董事薪酬

内部非独立董事是指与公司(含分公司、子公司,下同)签订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在公司担任除非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或工作的非独立董事。内部非独立董事薪酬按照其在公司所担任的除非独立董事外的其他岗位或职位的薪

酬标准发放,不按非独立董事职位另行发放薪酬。

外部非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或工作的非独立董事。外部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五条独立董事津贴

独立董事的薪酬,按照换届时确定的薪酬发放,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决定。独立董事薪酬按月发放。

第六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为基础薪酬、绩效薪酬。

基础薪酬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岗位职责,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确定,按月发放。

绩效薪酬主要根据公司经营业绩经季度考核确定,按季度发放。

第七条本制度中所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均指含税薪酬。发放时其个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并提

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适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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