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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特智能: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06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8 号甲青岛中心大厦 A 座 45 层

电话:0532-55769166传真:0532-55769155邮编:266071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酷特智能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酷特智能”)的委托,指派陈静、钟文浩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6月6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12025年4月28日,公司董事会通过巨潮资讯网发出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

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截至2025年5月30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的文字说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于2025年6月6日下午14:30在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红领大街17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6日9:15至

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在规定的期限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

审议议案、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

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名,均

2为截至2025年5月3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普通股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603704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154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319名,代表股份数76163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735%。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21名,代表股份数679868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3278%。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319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

76163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735%。

(三)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6、《关于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8、《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8.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8.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8.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8.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8.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8.0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8.07《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8.08《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8.09《关于修订<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议案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7357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307%;反对20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974%;

弃权4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3652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7031%;反对20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6548%;弃权4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420%。

2、《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表决结果:同意677456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452%;反对20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974%;

弃权3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3751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8331%%;反对20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6548%;弃权3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121%。

3、《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7433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418%;反对20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974%;

弃权4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3728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8029%;反对20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6548%;弃权4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423%。

4、《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7009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5795%;反对24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577%;

弃权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3304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2462%;反对24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1931%;弃权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606%。

5、《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5表决结果:同意677370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326%;反对20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002%;

弃权4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3665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7202%;反对20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6798%;弃权4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000%。

6、《关于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7414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390%;反对20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980%;

弃权4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3709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7780%;反对20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6601%;弃权4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619%%。

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7355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304%;反对20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974%;

弃权4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3650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7005%%;反对20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6548%;弃权4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447%。

8、《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68.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7325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260%;反对20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974%;

弃权5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3620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6611%;反对20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6548%;弃权5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841%。

8.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7275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186%;反对20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999%;

弃权5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3570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5955%;反对20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6771%;弃权5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274%。

8.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7371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327%;反对20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999%;

弃权4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3666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7215%;反对20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6771%;弃权4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013%。

8.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7表决结果:同意677309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236%;反对20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017%;

弃权5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3604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6401%;反对20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6929%;弃权5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670%。

8.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7315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245%;反对20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065%;

弃权4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3610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6480%;反对20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7362%;弃权4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158%。

8.0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7360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311%;反对20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999%;

弃权4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3655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7071%;反对20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6771%;弃权4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158%。

8.07《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8表决结果:同意677269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177%;反对21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139%;

弃权4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3564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5876%;反对21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019%;弃权4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105%。

8.08《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7288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205%;反对19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940%;

弃权5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3583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6126%;反对19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6246%;弃权5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628%。

8.09《关于修订<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7252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152%;反对20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027%;

弃权5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3547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5653%;反对20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7021%;弃权5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326%。

9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

持人、记录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授权代表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具备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签字律师:

陈静

负责人:

贾小宁钟文浩

2025年6月6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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