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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特智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8 00:00 查看全文

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维护公司和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自律监管规则,以及《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办理公司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登记、披露、报送及备案等相关工作。

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

则等规定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

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

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

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

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

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

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

第一节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管理

第五条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条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上级部门要求,确需向其他单位或个

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二节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七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

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

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八条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公司进行第八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在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

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交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须第一时间告知证券事务部门。证券事务部门应及时告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证券事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相关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或向其发送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二)证券事务部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本制度要求填

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确保其所填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证券事务部门核实无误后,按相关规定履行存档、备查、报送等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

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三节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六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青岛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而应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公司将责任人交由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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