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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华生物: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康悦齐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7-22 查看全文

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康华生物

股票代码:30084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济南康悦齐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29号祥泰广场1号

楼2904(51)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5年7月2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华生物”)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康华生物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交易各方按照协议约定严格履行相关义务,尚需

通过反垄断主管部门经营者集中审查(如需),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相关过户手续。上述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目录

第一节释义.................................................1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2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4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5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18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19

第七节备查文件..............................................20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2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释义项指释义内容

公司/上市公司/康华生物/目指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标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卖方/康悦

指济南康悦齐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齐明

买方/万可欣生物指上海万可欣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本报告、本报告书指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少公司股本次权益变动指

份86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643%《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股份转让协议》指议》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1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名称:济南康悦齐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29号祥泰广场1号楼2904

(51)室

3、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4、执行事务合伙人:济南泉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注册资本:74810万元人民币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CT5N0L7M

7、成立日期:2023年8月17日

8、营业期限:2023-08-17至2033-08-169、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融资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0、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29号祥泰广场1号楼2904

(51)室

11、合伙人及出资信息:

序号合伙人名称出资比例

1济南泉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0.0134%

2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33.4180%

3山东铁路发展基金有限公司66.5686%

1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性长期居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在康华生物姓名职务国籍别住地或地区的居留权任职情况执行事务合伙杨阳男中国济南否无人委派代表

2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

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3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经营需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可能性。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2025年7月1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卖方与买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持有的康华生物8660000股股份,占康华生物总股本的6.664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股东名称持股占总持有股份数持股占总数量表决权比例表决权比例

股本比例量(股)股本比例

(股)

康悦齐明94140007.2445%7.2445%7540000.5802%0.5802%

合计94140007.2445%7.2445%7540000.5802%0.5802%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上海万可欣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万可欣生物”)

乙方:以下为本次交易之转让方,统称“转让方”乙方1:奥康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方1”、“奥康集团”)

乙方2:王振滔(“转让方2”)

乙方3:济南康悦齐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方3”)

以上各方在本协议中合称为“各方”,单独称为“一方”或“该方”,互称为“一方”或“其他方”,视文义要求而定。

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康华生物;股票代码:300841.SZ)系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目标公司”);

为万可欣生物(“收购方”)最终取得目标公司实际控制权并成为第一大股东之目的,转让方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收购方转让目标公司相关股份并同时拟将其持

5有的部分目标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予收购方行使,收购方有意受让该等股份并接

受委托(“本次交易”)。

为此,各方就本次交易相关安排达成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二)本次交易1、各方同意并确认,本次交易以收购方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即,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可支配的目标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目标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并成为目标公司第一大股东为目的,但在任何情况下,收购方收购股份/控制表决权比例不超过30%。

2、本次交易标的股份

本次交易下,收购方拟向转让方收购如下目标公司股份及对应的全部股权权益:

序号转让方转让股份数(万股)转让股比(%)1

1奥康集团有限公司1630.546812.5478%

2王振滔350.11702.6943%

济南康悦齐明投资合伙企业

3866.00006.6643%(有限合伙)

合计2846.663821.9064%

注:以目标公司总股本129946899股为计算依据,其中已剔除上市公司证券回购账户下的300万股股份,下同。

3、股份转让价格

(1)各方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总额为185108.8682万元,对应标的股份

转让价格为每股65.0266元,其中收购方拟向转让方1支付106028.9145万元,拟向转让方2支付22766.9181万元,拟向转让方3支付56313.0356万元。

(2)在本协议过渡期内,如目标公司进行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行为,则标的股份因前述事项产生的孳息/衍生的股份、权益应当随同标的股份一并进行转让予收购方,本协议下标的股份转让的数量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各方进一步确认,本次股份转让总价已经包含上述孳息/衍生的股份(如有),因此转让总价不进行调整。

4、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经各方协商一致,股份转让价款分四期支付,具体支付时间如下:

6(1)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在转让方2提供的抵质押物得到收购方认可并办

理完成抵质押登记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收购方向转让方2支付5000万元,作为本次交易的预付款。

(2)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收购方应于本次交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确

认书之日起10日内,向转让方2支付股份转让价款5000万元,转让方2应在收到款项后10日内完成股份转让涉及的所有税款的缴纳,转让方2应将该等转让价款优先用于缴纳标的股份涉及的税款,因转让方2延迟缴纳税款导致收购方承担代扣代缴相关责任的,转让方2应赔偿收购方的损失。

(3)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收购方应于转让方2就本次交易申报缴纳个人所

得税并提供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且本次股份转让在中证登申请办理过户登记前,向以收购方名义开立、转让方参与监管的共管账户(“共管账户”)支付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165108.8682万元,共管账户的具体内容以届时由收购方、转让方与监管银行共同签订的《监管协议》约定为准。收购方及转让方应配合在过户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共管账户内价款向转让方和/或其债权人进行释放,转让方1、转让方2、转让方3收取的价款分别为96028.9145万元、12766.9181

万元、56313.0356万元;如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对应的抵质押物未得到收购方的

认可并及时办理完成抵质押登记手续,收购方无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的义务,则收购方应于转让方2就本次交易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提供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且本次股份转让在中证登申请办理过户登记前,向以收购方名义开立、转让方参与监管的共管账户支付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170108.8682万元,共管账户的具体内容以届时由收购方、转让方与监管银行共同签订的《监管协议》约定为准。收购方及转让方应配合在过户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共管账户内价款向转让方和/或其债权人进行释放,转让方1、转让方2、转让方3收取的本期价款分别为96028.9145万元、17766.9181万元、56313.0356万元。

(4)第四期股份转让价款:收购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转让方1支付股份转让价款10000万元。

5、本次交易的安排

(1)表决权委托

7(i)转让方 2 同意在本次交易下将其持有的除标的股份外其他全部目标公司股

份(1050.3517万股,以目标公司总股本129946899股为计算依据则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8.0829%,因转增、送股等新增的股份自动纳入委托范围,下称“委托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独家、无偿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收购方行使,收购方同意接受该等委托。

(ii)在委托期限内,转让方 2 有权转让上述委托股份,且转让方 2 以协议转让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述委托股份时,收购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iii)转让方 2 与收购方应相应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对前述委托事项予以明确约定,且该《表决权委托协议》应在标的股份交割过户登记至收购方名下之日同时生效,委托期限至《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3年期限届满,委托期限届满后如收购方要求延期的,征得转让方2书面同意后,则前述期限自动延长3年。

(2)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补偿及保障安排

(i)目标公司业绩承诺:奥康集团及王振滔(“业绩承诺义务人”)同意就目标

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共同且连带地向收购方承诺,目标公司在2025年度及2026年度(“承诺期”)内经目标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合并报表口径,即当期承诺净利润)合计数不低于人民币7.28亿元(目标公司在承诺期内取得控制权的并购项目且该项目在决策过程中

未得到转让方委派的董事投赞同票,该并购项目对目标公司利润产生的影响金额应予以剔除);且承诺期内的研发费用在未获得收购方同意的前提下,2025年度及2026年度研发费用合计不低于2.6亿元。

(ii)业绩承诺补偿:如承诺期届满,目标公司未能实现业绩承诺的,业绩承诺义务人应以现金方式向收购方予以补偿,应补偿业绩承诺金额=7.28亿元-承诺期内目标公司实际完成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

(iii)业绩补偿义务的保障:为保障业绩承诺义务人上述业绩补偿义务的可实现性,在本次交易交割日后在收购方向业绩承诺义务人支付的收购对价中预留人民币1亿元(“预留价款”,即第四期股份转让价款)作为业绩承诺义务人向收购方支付业绩补偿金的保障。

8(iv)业绩补偿义务的实施:如业绩承诺未实现的,业绩承诺义务人需向收购方

履行业绩补偿义务。收购方有权在目标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以书面方式通知业绩承诺义务人目标公司承诺期内业绩承诺是否完成:(a)如业绩承诺义务人

应承担补偿义务的,业绩承诺义务人应于《专项审计报告》出具日后1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包括银行转账)方式将业绩补偿金支付至收购方名下账户,收购方应在业绩承诺补偿人足额支付业绩补偿金后10个工作日内将预留价款支付至业绩承诺义务人指定账户。如业绩承诺义务人未按时将业绩补偿金支付至收购方名下账户的,收购方有权划扣预留价款用于支付业绩补偿金;如预留价款不足以支付业绩补偿金全额的,业绩承诺义务人应以现金(包括银行转账)方式将差额部分支付至收购方名下账户;(b)如业绩承诺义务人无需承担补偿义务的,收购方应在《专项审计报告》出具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预留价款支付至业绩承诺义务人指定账户。

(3)业绩承诺的剔除事项:(a)发生诸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暴动、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目标公司适用的生产/环保新标准出台,导致目标公司相关产线减产、停产,从而导致销量下滑,对目标公司净利润产生影响的,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影响金额予以剔除;(b)目标公司在承诺期内取得控制权的并购项

目且该项目在决策过程中未得到转让方委派的董事投赞同票,该并购项目对目标公司利润产生的影响金额应予以剔除。

(4)本次交易交割后的目标公司治理安排

(i)目标公司董事会将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6 名非独立董事,3 名独立董事。

收购方有权向目标公司推荐4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向目标公司推荐2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1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目标公司董事长人选应由收购方推荐,在承诺期内收购方可同意王振滔先生继续担任董事长。

(ii)目标公司将不设监事会,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共同推进取消监事会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其职能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修订目标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收购方有权推荐1名审计委员会委员。

(iii)收购方向目标公司推荐财务负责人。

9(iv)双方应根据法律法规及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提交相关议案,在董事会和股东会上就该等议案投赞成票以及配合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促使收购方提

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选。

(三)标的股份交割

1、本次交易交割的先决条件

只有在下列各项条件(“交割条件”)在交割时或之前均已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本次交易方能进行交割:

(1)收购方及转让方就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宜向反垄断局申

请经营者集中审查,并由反垄断局作出不予禁止的决定(如需);

(2)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交易做出合规性确认;

(3)转让方1、转让方2及目标公司已经向收购方充分、完整披露了目标公

司及附属公司(包括目标公司分支机构、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下同)的资

产负债、权益、对外担保以及其他与目标公司及附属公司、王振滔相关的全部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转让方2已与收购方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5)各方未发生任何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的情形;

(6)为完成本次交易所必需的任何应由政府机关做出的同意、批准、备案或核准仍持续有效。

2、交割

(1)标的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时视为完成交割,标的

股份完成该等登记的当日为股份交割日(“交割日”)。

(2)各方应共同推动本次交易在2025年11月30日前完成交割,为履行标

的股份的相关交割手续,各方将密切合作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和措施;如由于目标公司原因导致无法在前述期限内完成标的股份交割(如披露定期报告、重大交易、停牌等原因),则各方同意按照窗口期(即无法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期限)顺延交易期限。

3、交割后权利与义务

10各方同意,收购方自交割后即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即取得了全部标的股份

的所有权及其所附带的权利,享有本协议、公司章程和适用法律规定的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四)过渡期及过渡期安排

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割日止,为本次交易的过渡期(“过渡期”)。

2、过渡期内,转让方1、转让方2应当、且应当促使集团公司(指康华生物及其控制且并表的所有公司、企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业务经营合法合规、正

常稳定进行,不促成或批准可能导致集团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方面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交易或行为。

3、过渡期内,转让方1、转让方2应当、且应当促使上市公司将每次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通知发送至收购方,收购方有权委派人员列席股东会和董事会(但无表决权)。如转让方或王振滔拟提议、批准或实施可能对股东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分红等),应取得收购方事先书面同意。

4、除本次交易外,转让方1、转让方2保证在过渡期内不得主动以任何方式

减持其自身持有的上市公司任何股份。

(五)其他特别安排

1、不竞争和竞业禁止承诺

在收购方合计拥有权益的股份不低于目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期间,王振滔自身且王振滔应促使其配偶、直系亲属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与集团公司已有业务构

成竞争的业务、服务或其他经营活动。本竞业禁止承诺不构成劳动法律规范的竞业限制条款,集团公司无需向王振滔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2、不谋求实际控制权

奥康集团及王振滔不可撤销地承诺,在收购方合计拥有权益的股份不低于目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期间,奥康集团及王振滔将不以任何方式单独、共同地或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或争夺集团公司控制权或从事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集团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3、禁止内幕交易11各方应当遵守并促使目标公司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目标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陈述与保证

1、转让方的陈述与保证

转让方向收购方陈述并保证以下各项陈述与保证于本协议签署日及交割日均

为真实、准确、完整和不具有误导性的。收购方对本协议的签署有赖于该等陈述和保证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和不具有误导性。

2、奥康集团与王振滔的特殊承诺与保证

奥康集团与王振滔共同并连带地向收购方承诺并保证如下:

(1)本次交易后的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目标公司股票不会因本次交易前已

发生的事项/行为致使目标公司被深交所根据《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第二、

三、四节项下规定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或作出终止股票上市决定;

(2)本次交易后,目标公司股票不会因本次交易前已发生的事项/行为致使

目标公司被深交所根据《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项下规定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或作出终止股票上市决定;

(3)就如下事项相关或由该事项引起收购方或目标公司的直接损失(包括须为此承担偿还任何债务、缴纳任何税款或费用),或导致收购方或目标公司被提起索赔、权利要求,奥康集团、王振滔应连带且共同地赔偿收购方及/或目标公司因此而发生及遭受的直接损失,并在合理范围内配合收购方要求使收购方或目标公司免受损害:

(i)本次交易前集团公司已发生事项(如有),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交易前经营合规事项、税务事项、劳动用工事项、因本次交易前事项承担法律或违约责任、

未披露的义务或责任或纠纷、瑕疵;

(ii)本次交易前目标公司、奥康集团及王振滔已发生的事项/行为而致使目标公

司被中小投资者提起集体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等争议行为;

12(iii)本次交易前目标公司、奥康集团及王振滔已发生的事项/行为而致使目标公司被处以重大行政处罚、被要求根据《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签署当事人承诺、被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三条先行赔付等。

3、收购方的陈述与保证

收购方向转让方与王振滔陈述与保证如下:

(1)收购方是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

(2)收购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有全部所需的权利或授权签署、履行本协议及为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其他任何文件。

(3)收购方用于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

(七)违约责任及赔偿

1、违约金安排

(1)股份冻结或无法办理股份质押解除登记:在本协议约定的交割条件满足

后20日内,因奥康集团及/或王振滔所持股份被冻结或未能解除标的股份的股份质押,导致标的股份无法办理交割过户的,奥康集团及王振滔应共同且连带地向收购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并支付违约金2000万元。

(2)不竞争和竞业禁止承诺:王振滔违反本协议项下不竞争和竞业禁止承诺的,奥康集团及王振滔应共同且连带地向收购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10000万元。

(3)其他违约:转让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的,转让方应向收购方承担其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支付违约金500万元。

(4)为免疑义,转让方3仅其自身违约行为根据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金支付、违约赔偿及损害赔偿责任。

(5)虽有上述违约金金额约定,各方特此同意并认可,违约金并非唯一救济。

各方仍有权采取其他救济手段,包括暂时停止履行义务、要求损害赔偿。

2、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和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和责任的,

则构成其对本协议的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或补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133、为避免疑义,转让方1及转让方2就转让方1及/或转让方2在本协议项下

的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转让方3不就转让方1及/或转让方2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各方一致同意,如因法律、法规或政策限制,或因政府部门和/或证券交

易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深交所等)未能批

准或核准等任何一方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

5、收购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的,收购方应向转让方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并支付违约金500万元。

(八)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经各方适当签署(法人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字)后自签署日起成立并生效。

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必须由各方协商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九)协议的解除

1、协议解除的条件

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解除并终止,本协议自各方签订终止协议之日(该日为终止日)起解除并终止:

(1)经各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2)由于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疫情、地震、塌方、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战争等事件)

而不能实施本协议,或因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修订或变化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或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任何有权的政府和监管部门对

本次交易不予核准、批准、备案或提出否决性意见的,转让方和收购方均有权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2、收购方的单方解除权条件

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收购方有权发出书面通知单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股份收购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该日为终止日)起解除并终止:

(1)转让方严重违反了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14(2)非因收购方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未能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完成交割的。

3、转让方的单方解除权条件

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转让方有权发出书面通知单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转让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该日为终止日)起解除并终止:

(1)收购方严重违反了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非因转让方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未能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完成交割的。

(十)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中国法律,并在所有方面依中国法律解释。

2、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均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由该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开庭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语言为中文。

(十一)其他

1、本协议应对本协议各方的继承人、继受人、受让人、执行人以及管理人有

约束力并使其受益。一方拟转让本协议及本协议中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应取得其他各方事先书面同意。

2、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是无效或不可执行的,则该条款应在可行的范围内

进行解释,以使其可以执行,并按原先所述的大致相同的条款使本协议拟进行的交易得以完成;如果没有任何可行的解释能够使该条款得以保留,其应从本协议中剥离,而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保持完全有效,除非被剥离的条款对各方意图享有的权利及利益至关重要。在该等情形下,各方应尽最大努力依善意协商出一条有效、可执行的替代条款或协议,以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各方签订本协议时的意图。

153、各方应对本次交易的存在、本协议及其内容、相对方为磋商及达成本次交

易而提供的未公开信息(“保密信息”)均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除(1)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者监管部门的要求,(2)为评估、决策及协助本次交易而向股东、董事、雇员、咨询者、代理人、代表、顾问或潜在投资人,以及其律师、审计师和税务师等第三方机构披露(前提条件是该等相关人士遵守与本协议同等的保密义务)之外,各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次交易相关的任何信息或文件或其存在。各方均不能、也不允许其关联方、董事、雇员、咨询者、代理人、代表、顾问或潜在投资人,在没有事先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前,就此类安排或协议的讨论以及其他正在讨论或协商的商业和操作计划做任何公开宣布,无论是以新闻还是其他形式进行发布。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

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形式存在其他安排、是否转让方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上述情形。

六、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方式及时间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协议转让。本次协议转让完成的时间为卖方与买方共同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并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七、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

16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

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交易各方按照协议约定严格履行相关义务,尚需通过反垄断主管部门经营者集中审查(如需),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相关过户手续。

上述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17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票265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042%,减持价格区间为53.79-

55.10元/股,并已按有关规定对股票减持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具体情形

如下:

名称减持方式减持期间减持均价减持股数减持比例(元/股)(股)

集中竞价2025.01.18-2025.03.0454.32922654000.2042%

康悦齐明大宗交易----

合计-54.32922654000.2042%

18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19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4、《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地点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0(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济南康悦齐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济南泉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签署日期:2025年7月22日

21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单位/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济南康悦齐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济南泉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日期:2025年7月22日

22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基本情况上市公司名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上市公司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北称限公司所在地京路182号股票简称康华生物股票代码300841信息披露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信息披露义济南康悦齐明投资合伙企义务人注129号祥泰广场1号楼2904

务人名称业(有限合伙)

册地(51)室

增加□拥有权益的

减少□有无一致

股份数量变有□无□化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行动人

□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义义务人是务人是否为

是□否□否为上市是□否□上市公司第公司实际一大股东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权益变动方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

式(可多选)

继承□赠与□

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披露前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拥有权益的持股数量:9414000股

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7.2445%占上市公司

23已发行股份

比例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披露义务人

变动后数量:754000股拥有权益的

变动后比例:0.5802%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在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时间: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的股份变动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的时间及方方式:协议转让式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

是□否□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

个月是否在是□否□

二级市场买请参见本报告“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不适用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不适用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

24负债,未解

决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本次权益变

动是否需取是□否□得批准

是□否□是否已得到

批准本次权益变动尚需经过反垄断主管部门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如需),并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意见。

25(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济南康悦齐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济南泉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日期:2025年7月22日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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