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华生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工作,加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等规定。上述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康华生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离任)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前款规定。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康华生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八条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
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
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如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
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康华生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九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
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减持方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以及不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
交易日内,应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康华生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
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上述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
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康华生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十八条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股份变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提前3个交易日(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另有要求的,根据具体要求执行)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康华生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四条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
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康华生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
减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相应变更。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
度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由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处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可能被追究刑事、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
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公司股票期
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附则康华生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制定的规则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时由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