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康华生物
股票代码:300841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奥康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住址: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阳光大道中瓯商务大厦1301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王振滔
住所/通讯住址:浙江省温州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
签署日期:2025年7月22日
1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交易各方按照协议约定严格履行相关义务,尚需
通过反垄断主管部门经营者集中审查(如需),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相关过户手续。上述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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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节释义.................................................2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3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6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7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24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25
第七节备查文件..............................................26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8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9
1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指释义内容本报告书指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奥康集指奥康集团有限公司团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指王振滔
卖方指奥康集团有限公司、王振滔委托方指王振滔
公司、康华生物、上市公司、指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目标公司
奥康集团有限公司、王振滔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分别减持
公司股份16305468股股份、3501170股股份,导致持股比例合计减少15.2421%。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指
上述转让股份交割后,王振滔将其所持有的剩余全部上市公司
10503517股股份(占康华生物总股本的8.0829%)表决权无
偿且不可撤销地委托万可欣生物行使。
万可欣生物、买方、受托方指上海万可欣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份转让协议》指《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表决权委托协议》指《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委托协议》
奥康国际指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3001)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奥康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奥康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阳光大道中瓯商务大厦1301室法定代表人王振滔注册资本187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324704354288C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期限1997-06-30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金属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总部管理;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经营范围品销售;阀门和旋塞销售;普通阀门和旋塞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王振滔69.2271%,王进权10.2576%,林丽琴10.2576%,潘长忠股东及持股比例
5.1288%,缪彦枢5.128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王振滔信息披露义务人王振滔性别男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30324************
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公司在职董事长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否地区的居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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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姓名性别国籍长期居住地任职者地区的居留权王振滔男中国浙江省温州市否董事长吴守忠男中国浙江省温州市否董事兼总经理林丽琴女中国浙江省温州市否董事黄渊翔男中国浙江省温州市否监事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任职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王振滔先生除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外,兼任奥康集团董事长、奥康国际董事长等职务,具体如下:
在股东单位任职情况如下:
在股东单位任期起始任期终止股东单位名称在股东单位担任的职务是否领取报日期日期酬津贴
1997年06
奥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月30——否日
在其他单位任职情况如下:
其他单位名称在其他单位担任的职务奥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重庆奥康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温州叁品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温州铂尔曼大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
奥港国际(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奥康(香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温州奥嘉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瓯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浙江商融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永嘉奥迦特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Light InTheBox Holding Co. Ltd 董事上海奥康中瓯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成都康诺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浙江永腾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永嘉奥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浙江荣奥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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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奥康集团没有在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王振滔先生直接持有奥康国际(证券代码:603001)
15.10%股份,通过奥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控制奥康国际27.73%股份,直接及
间接合计控制奥康国际42.83%股份,为奥康国际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王振滔先生持有奥康集团69.23%的股份,系奥康集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任奥康集团董事长,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奥康集团与王振滔先生在本次权益行动中为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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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综合考虑自身及上市公司发展情况,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引入认可公司价值及发展前景的投资者取得公司控制权,进一步为公司发展赋能,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实力。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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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是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导致奥康集团、王振滔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合计减少15.2421%,同时,王振滔将其所持有的剩余全部上市公司10503517股股份(占康华生物总股本的8.0829%)表决权等权利委托万可欣生物行使。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2025年7月18日,奥康集团、王振滔、济南康悦齐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万可欣生物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其中,奥康集团拟转让公司股份
163054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5478%),王振滔先生拟转让公司股份35011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943%)。
同日,王振滔与万可欣生物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上述转让股份交割后,王振滔将其所持有的剩余全部公司1050351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8.0829%)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独家、无偿且不可撤销地委托万可欣生物行使。
本次权益变动后,控股股东将由王振滔先生变更为万可欣生物,实际控制人将由王振滔先生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股东名称持股数量占总股本持股数量占总股本表决权比例表决权比例
(股)比例(股)比例
奥康集团1630546812.5478%12.5478%---
王振滔1400468710.7772%10.7772%105035178.0829%-
合计3031015523.3250%23.3250%105035178.0829%-
注:1、权益变动的时间为因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导致交易双方在公司拥有的股份权益变动的时间,即交易双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2、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四、《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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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主体
甲方:上海万可欣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万可欣生物”)
乙方:以下为本次交易之转让方,统称“转让方”乙方1:奥康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方1”、“奥康集团”)
乙方2:王振滔(“转让方2”)
乙方3:济南康悦齐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方3”)
以上各方在本协议中合称为“各方”,单独称为“一方”或“该方”,互称为“一方”或“其他方”,视文义要求而定。
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康华生物;股票代码:300841.SZ)
系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目标公司”);为万可欣生物(“收购方”)最终取得目标公司实际控制权并成为第一大股东之目的,转让方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收购方转让目标公司相关股份并同时拟将其持有的部分目标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予收购方行使,收购方有意受让该等股份并接受委托(“本次交易”)。
为此,各方就本次交易相关安排达成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二)本次交易1、各方同意并确认,本次交易以收购方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即,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可支配的目标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目标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并成为目标公司第一大股东为目的,但在任何情况下,收购方收购股份/控制表决权比例不超过30%。
2、本次交易标的股份
本次交易下,收购方拟向转让方收购如下目标公司股份及对应的全部股权权益:
序号转让方转让股份数(万股)转让股比(%)1
1奥康集团有限公司1630.546812.5478%
2王振滔350.11702.6943%
3济南康悦齐明投资合伙企业866.00006.6643%(有限合伙)
合计2846.663821.9064%
注:以目标公司总股本129946899股为计算依据,其中已剔除上市公司证券回购账户下的
300万股股份,下同。
3、股份转让价格
(1)各方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总额为185108.8682万元,对应标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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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价格为每股65.0266元,其中收购方拟向转让方1支付106028.9145万元,拟向转让方2支付22766.9181万元,拟向转让方3支付56313.0356万元。
(2)在本协议过渡期内,如目标公司进行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行为,则标的股份因前述事项产生的孳息/衍生的股份、权益应当随同标的股份一并进行转让予收购方,本协议下标的股份转让的数量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各方进一步确认,本次股份转让总价已经包含上述孳息/衍生的股份(如有),因此转让总价不进行调整。
4、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经各方协商一致,股份转让价款分四期支付,具体支付时间如下:
(1)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在转让方2提供的抵质押物得到收购方认可并办
理完成抵质押登记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收购方向转让方2支付5000万元,作为本次交易的预付款。
(2)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收购方应于本次交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确
认书之日起10日内,向转让方2支付股份转让价款5000万元,转让方2应在收到款项后10日内完成股份转让涉及的所有税款的缴纳,转让方2应将该等转让价款优先用于缴纳标的股份涉及的税款,因转让方2延迟缴纳税款导致收购方承担代扣代缴相关责任的,转让方2应赔偿收购方的损失。
(3)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收购方应于转让方2就本次交易申报缴纳个人所
得税并提供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且本次股份转让在中证登申请办理过户登记前,向以收购方名义开立、转让方参与监管的共管账户(“共管账户”)支付第三期股份
转让价款人民币165108.8682万元,共管账户的具体内容以届时由收购方、转让方与监管银行共同签订的《监管协议》约定为准。收购方及转让方应配合在过户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共管账户内价款向转让方和/或其债权人进行释放,转让方1、转让方2、转让方3收取的价款分别为96028.9145万元、12766.9181万元、
56313.0356万元;如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对应的抵质押物未得到收购方的认可并
及时办理完成抵质押登记手续,收购方无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的义务,则收购方应于转让方2就本次交易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提供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且本次股份转让在中证登申请办理过户登记前,向以收购方名义开立、转让方参与监管的共管账户支付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170108.8682万元,共管账户的具体内容以届时由收购方、转让方与监管银行共同签订的《监管协议》约定为准。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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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及转让方应配合在过户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共管账户内价款向转让方和/
或其债权人进行释放,转让方1、转让方2、转让方3收取的本期价款分别为
96028.9145万元、17766.9181万元、56313.0356万元。
(4)第四期股份转让价款:收购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转让方1支付股份转让价款10000万元。
5、本次交易的安排
(1)表决权委托
(i)转让方 2 同意在本次交易下将其持有的除标的股份外其他全部目标公司股
份(1050.3517万股,以目标公司总股本129946899股为计算依据则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8.0829%,因转增、送股等新增的股份自动纳入委托范围,下称“委托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独家、无偿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收购方行使,收购方同意接受该等委托。
(ii)在委托期限内,转让方 2有权转让上述委托股份,且转让方 2以协议转让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述委托股份时,收购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iii)转让方 2与收购方应相应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对前述委托事项予以明确约定,且该《表决权委托协议》应在标的股份交割过户登记至收购方名下之日同时生效,委托期限至《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3年期限届满,委托期限届满后如收购方要求延期的,征得转让方2书面同意后,则前述期限自动延长3年。
(2)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补偿及保障安排
(i)目标公司业绩承诺:奥康集团及王振滔(“业绩承诺义务人”)同意就目标公
司未来经营业绩共同且连带地向收购方承诺,目标公司在2025年度及2026年度(“承诺期”)内经目标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合并报表口径,即当期承诺净利润)合计数不低于人民币
7.28亿元(目标公司在承诺期内取得控制权的并购项目且该项目在决策过程中未得
到转让方委派的董事投赞同票,该并购项目对目标公司利润产生的影响金额应予以剔除);且承诺期内的研发费用在未获得收购方同意的前提下,2025年度及2026年度研发费用合计不低于2.6亿元。
(ii)业绩承诺补偿:如承诺期届满,目标公司未能实现业绩承诺的,业绩承诺义务人应以现金方式向收购方予以补偿,应补偿业绩承诺金额=7.28亿元-承诺期内目标公司实际完成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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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业绩补偿义务的保障:为保障业绩承诺义务人上述业绩补偿义务的可实现性,在本次交易交割日后在收购方向业绩承诺义务人支付的收购对价中预留人民币
1亿元(“预留价款”,即第四期股份转让价款)作为业绩承诺义务人向收购方支付
业绩补偿金的保障。
(iv)业绩补偿义务的实施:如业绩承诺未实现的,业绩承诺义务人需向收购方履行业绩补偿义务。收购方有权在目标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以书面方式通知业绩承诺义务人目标公司承诺期内业绩承诺是否完成:(a)如业绩承诺义务人应
承担补偿义务的,业绩承诺义务人应于《专项审计报告》出具日后1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包括银行转账)方式将业绩补偿金支付至收购方名下账户,收购方应在业绩承诺补偿人足额支付业绩补偿金后10个工作日内将预留价款支付至业绩承诺义务人指定账户。如业绩承诺义务人未按时将业绩补偿金支付至收购方名下账户的,收购方有权划扣预留价款用于支付业绩补偿金;如预留价款不足以支付业绩补偿金全额的,业绩承诺义务人应以现金(包括银行转账)方式将差额部分支付至收购方名下账户;(b)如业绩承诺义务人无需承担补偿义务的,收购方应在《专项审计报告》出具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预留价款支付至业绩承诺义务人指定账户。
(3)业绩承诺的剔除事项:(a)发生诸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暴动、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目标公司适用的生产/环保新标准出台,导致目标公司相关产线减产、停产,从而导致销量下滑,对目标公司净利润产生影响的,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影响金额予以剔除;(b)目标公司在承诺期内取得控制权的并购项目
且该项目在决策过程中未得到转让方委派的董事投赞同票,该并购项目对目标公司利润产生的影响金额应予以剔除。
(4)本次交易交割后的目标公司治理安排
(i)目标公司董事会将由 9名董事组成,其中 6名非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
收购方有权向目标公司推荐4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向目标公司推荐2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1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目标公司董事长人选应由收购方推荐,在承诺期内收购方可同意王振滔先生继续担任董事长。
(ii)目标公司将不设监事会,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共同推进取消监事会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其职能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修订目标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收购方有权推荐1名审计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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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收购方向目标公司推荐财务负责人。
(iv)双方应根据法律法规及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提交相关议案,在董事会和股东会上就该等议案投赞成票以及配合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促使收购方提名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选。
(三)标的股份交割
1、本次交易交割的先决条件
只有在下列各项条件(“交割条件”)在交割时或之前均已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本次交易方能进行交割:
(1)收购方及转让方就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宜向反垄断局申
请经营者集中审查,并由反垄断局作出不予禁止的决定(如需);
(2)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交易做出合规性确认;
(3)转让方1、转让方2及目标公司已经向收购方充分、完整披露了目标公
司及附属公司(包括目标公司分支机构、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下同)的资产
负债、权益、对外担保以及其他与目标公司及附属公司、王振滔相关的全部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转让方2已与收购方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5)各方未发生任何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的情形;
(6)为完成本次交易所必需的任何应由政府机关做出的同意、批准、备案或核准仍持续有效。
2、交割
(1)标的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时视为完成交割,标的
股份完成该等登记的当日为股份交割日(“交割日”)。
(2)各方应共同推动本次交易在2025年11月30日前完成交割,为履行标的
股份的相关交割手续,各方将密切合作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和措施;如由于目标公司原因导致无法在前述期限内完成标的股份交割(如披露定期报告、重大交易、停牌等原因),则各方同意按照窗口期(即无法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期限)顺延交易期限。
3、交割后权利与义务
各方同意,收购方自交割后即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即取得了全部标的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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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及其所附带的权利,享有本协议、公司章程和适用法律规定的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四)过渡期及过渡期安排
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割日止,为本次交易的过渡期(“过渡期”)。
2、过渡期内,转让方1、转让方2应当、且应当促使集团公司(指康华生物及其控制且并表的所有公司、企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业务经营合法合规、正常
稳定进行,不促成或批准可能导致集团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方面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交易或行为。
3、过渡期内,转让方1、转让方2应当、且应当促使上市公司将每次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通知发送至收购方,收购方有权委派人员列席股东会和董事会(但无表决权)。如转让方或王振滔拟提议、批准或实施可能对股东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分红等),应取得收购方事先书面同意。
4、除本次交易外,转让方1、转让方2保证在过渡期内不得主动以任何方式
减持其自身持有的上市公司任何股份。
(五)其他特别安排
1、不竞争和竞业禁止承诺
在收购方合计拥有权益的股份不低于目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期间,王振滔自身且王振滔应促使其配偶、直系亲属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与集团公司已有业务构成
竞争的业务、服务或其他经营活动。本竞业禁止承诺不构成劳动法律规范的竞业限制条款,集团公司无需向王振滔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2、不谋求实际控制权
奥康集团及王振滔不可撤销地承诺,在收购方合计拥有权益的股份不低于目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期间,奥康集团及王振滔将不以任何方式单独、共同地或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或争夺集团公司控制权或从事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集团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3、禁止内幕交易各方应当遵守并促使目标公司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目标公司股票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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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陈述与保证
1、转让方的陈述与保证
转让方向收购方陈述并保证以下各项陈述与保证于本协议签署日及交割日均
为真实、准确、完整和不具有误导性的。收购方对本协议的签署有赖于该等陈述和保证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和不具有误导性。
2、奥康集团与王振滔的特殊承诺与保证
奥康集团与王振滔共同并连带地向收购方承诺并保证如下:
(1)本次交易后的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目标公司股票不会因本次交易前已
发生的事项/行为致使目标公司被深交所根据《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第二、
三、四节项下规定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或作出终止股票上市决定;
(2)本次交易后,目标公司股票不会因本次交易前已发生的事项/行为致使目
标公司被深交所根据《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项下规定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ST)或作出终止股票上市决定;
(3)就如下事项相关或由该事项引起收购方或目标公司的直接损失(包括须为此承担偿还任何债务、缴纳任何税款或费用),或导致收购方或目标公司被提起索赔、权利要求,奥康集团、王振滔应连带且共同地赔偿收购方及/或目标公司因此而发生及遭受的直接损失,并在合理范围内配合收购方要求使收购方或目标公司免受损害:
(i)本次交易前集团公司已发生事项(如有),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交易前经营合规事项、税务事项、劳动用工事项、因本次交易前事项承担法律或违约责任、未披
露的义务或责任或纠纷、瑕疵;
(ii)本次交易前目标公司、奥康集团及王振滔已发生的事项/行为而致使目标公
司被中小投资者提起集体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等争议行为;
(iii)本次交易前目标公司、奥康集团及王振滔已发生的事项/行为而致使目标公
司被处以重大行政处罚、被要求根据《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
签署当事人承诺、被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三条先行赔付等。
3、收购方的陈述与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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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方向转让方与王振滔陈述与保证如下:
(1)收购方是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
(2)收购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有全部所需的权利或授权签署、履行本协议及为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其他任何文件。
(3)收购方用于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
(七)违约责任及赔偿
1、违约金安排
(1)股份冻结或无法办理股份质押解除登记:在本协议约定的交割条件满足
后20日内,因奥康集团及/或王振滔所持股份被冻结或未能解除标的股份的股份质押,导致标的股份无法办理交割过户的,奥康集团及王振滔应共同且连带地向收购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并支付违约金2000万元。
(2)不竞争和竞业禁止承诺:王振滔违反本协议项下不竞争和竞业禁止承诺的,奥康集团及王振滔应共同且连带地向收购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10000万元。
(3)其他违约:转让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的,转让方应向收购方承担其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支付违约金500万元。
(4)为免疑义,转让方3仅其自身违约行为根据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金支付、违约赔偿及损害赔偿责任。
(5)虽有上述违约金金额约定,各方特此同意并认可,违约金并非唯一救济。
各方仍有权采取其他救济手段,包括暂时停止履行义务、要求损害赔偿。
2、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和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和责任的,
则构成其对本协议的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或补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3、为避免疑义,转让方1及转让方2就转让方1及/或转让方2在本协议项下
的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转让方3不就转让方1及/或转让方2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各方一致同意,如因法律、法规或政策限制,或因政府部门和/或证券交易
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深交所等)未能批准或
核准等任何一方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
5、收购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的,收购方应向转让方承担相应的赔偿
15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责任并支付违约金500万元。
(八)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经各方适当签署(法人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字)后自签署日起成立并生效。
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必须由各方协商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九)协议的解除
1、协议解除的条件
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解除并终止,本协议自各方签订终止协议之日(该日为终止日)起解除并终止:
(1)经各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2)由于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疫情、地震、塌方、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战争等事件)而
不能实施本协议,或因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修订或变化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或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任何有权的政府和监管部门对本次
交易不予核准、批准、备案或提出否决性意见的,转让方和收购方均有权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2、收购方的单方解除权条件
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收购方有权发出书面通知单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股份收购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该日为终止日)起解除并终止:
(1)转让方严重违反了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非因收购方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未能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完成交割的。
3、转让方的单方解除权条件
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转让方有权发出书面通知单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转让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该日为终止日)起解除并终止:
(1)收购方严重违反了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非因转让方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未能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完成交割的。
(十)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6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中国法律,并在所有方面依中国法律解释。
2、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均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由该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开庭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语言为中文。
(十一)其他
1、本协议应对本协议各方的继承人、继受人、受让人、执行人以及管理人有
约束力并使其受益。一方拟转让本协议及本协议中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应取得其他各方事先书面同意。
2、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是无效或不可执行的,则该条款应在可行的范围内
进行解释,以使其可以执行,并按原先所述的大致相同的条款使本协议拟进行的交易得以完成;如果没有任何可行的解释能够使该条款得以保留,其应从本协议中剥离,而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保持完全有效,除非被剥离的条款对各方意图享有的权利及利益至关重要。在该等情形下,各方应尽最大努力依善意协商出一条有效、可执行的替代条款或协议,以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各方签订本协议时的意图。
3、各方应对本次交易的存在、本协议及其内容、相对方为磋商及达成本次交
易而提供的未公开信息(“保密信息”)均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除(1)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者监管部门的要求,(2)为评估、决策及协助本次交易而向股东、董事、雇员、咨询者、代理人、代表、顾问或潜在投资人,以及其律师、审计师和税务师等第三方机构披露(前提条件是该等相关人士遵守与本协议同等的保密义务)之外,各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次交易相关的任何信息或文件或其存在。各方均不能、也不允许其关联方、董事、雇员、咨询者、代理人、代表、顾问或潜在投资人,在没有事先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前,就此类安排或协议的讨论以及其他正在讨论或协商的商业和操作计划做任何公开宣布,无论是以新闻还是其他形式进行发布。
五、《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
17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甲方(受托方):万可欣生物乙方(委托方):王振滔
(一)委托事项
1、双方同意并确认,委托方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股份交割后所持有的剩余全部目标公司1050.3517万股股份(占剔除目标公司回购账户股份后总股份的8.0829%)(以下简称“委托股份”)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以下统称为“表决权”)独家、无偿且不可撤销地委托受托方行使,授权受托方按照受托方的意思表示行使委托方作为目标公司股东而依据法律法规以及目标公司届时
有效的公司章程享有的下列权利(以下合称“委托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上市公司股东会;
(2)代表委托方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或公司章程需要股东会讨论?决议的事项
行使表决权并签署会议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提名和选举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他应由股东任免的人员;
(3)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项下的提名权、提案权、参会权、质询权等与表决权相关的股东权利。
2、委托股份因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转股、配股等事项而增加时,新增股份亦
自动纳入委托股份。如上述表决权委托事宜需要取得委托方的债权人、质权人或第三方同意,则委托方应当确保相关债权人、质权人及第三方已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如需),并出具书面同意函。
3、双方确认,《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委托方对其持有的委托股份所享有的所有权,及其因所有权而享有的收益权、处分权(如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知情权、诉权等除《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委托权利以外的其他权利。
(二)委托期限
1、《表决权委托协议》所述委托表决权的行使期限,自转让股份交割之日起
36个月。到期后,如受托方要求延期的,征得委托方书面同意后,则前述期限自动延长3年。
2、委托期限内,受托方受让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委托方持有的委托股份的,则该等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自动终止。
3、委托期限内,委托方有权转让委托股份,且委托方以协议转让或大宗交易
18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方式转让上述委托股份时,受托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委托方向第三方转让委托股份的,则该等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自动终止。
4、委托期限内,委托方不得单方面提前终止委托股份表决权的委托及《表决权委托协议》相关约定。
(三)关于表决权委托的其他约定
1、委托期间,如因委托方失去部分股份的所有权,则委托方委托受托方行使
股东表决权的委托股份是指委托方仍享有所有权的剩余股份。
2、《表决权委托协议》应对双方的继承人、继受人、受让人、执行人以及管
理人有约束力并使其受益。未经委托方事先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于《表决权委托协议》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3、《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内因任何原因导致委托权利的授予或
行使无法实现,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表决权委托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目的。
(四)协议的生效
《表决权委托协议》经双方适当签署(法人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字)后自签署日起成立,自《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转让股份交割过户登记至委托方名下之日起生效。
(五)协议的解除
1、经《表决权委托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协议。
2、由于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疫情、地震、塌方、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战争等事件)而不
能实施本协议,或因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修订或变化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均有权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
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王振滔先生在公司担任董事长,奥康集团为王振滔先生控制的企业。
19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除康华生物于2024年5月1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披露的情形外,王振滔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最近三年未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奥康集团、王振滔先生基本情况详见“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七、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除上述披露的协议,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其他关于附加特殊条件、补充协议、股份表决权的形式、转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的其他安排。
八、出让方关于本次变动未违背此前承诺的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奥康集团、王振滔先生相关承诺事项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振滔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的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本次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
次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3、本人所持的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
公司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除上述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如本人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20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1、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可减持公司的股份:(1)本人承诺的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2、在本人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25%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本人所持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实施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3、本人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人或公司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奥康集团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所持的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
于本次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本次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3、本企业所持的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1、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企业可减持公司的股份:(1)本企业承诺的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2)如发生本企业需向投资者
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2、在本企业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
21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企业名下的股份总数的25%(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本企业所持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3、本企业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并遵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
若本企业或公司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企业不得进行股份减持。”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本次权益变动的出让方,实施本次权益变动未违背此前所做出的承诺。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部分上市公司股份存在限售及质押的情形,具体如下:
1、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奥康集团持有上市公司16305468股股份,合计质
押数量11725000股股份(占其持股数量的71.91%)。本次权益变动中,奥康集团拟向万可欣生物转让上市公司16305468股股份(含已质押股份11725000股)。
2、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王振滔持有上市公司14004687股股份,其中无限
售流通股共3501172股(占其持股数量的25.00%),有限售流通股共10503515股(占其持股数量的75.00%),合计质押数量12492500股股份(占其持股数量的89.20%)。本次权益变动中,王振滔拟向万可欣生物转让上市公司3501170股股份(含已质押股份1988983股)并将上述转让股份交割后所持有的剩余全部上市公司10503517股股份表决权无偿且不可撤销地委托万可欣生物行使。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司法强制执行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及其他特殊安排。
十、在本次转让控制权前,是否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
22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等已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的调查和了解,万可欣生物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通过公示信息查询,万可欣生物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万可欣生物尚未持有公司股份。
十一、本次权益变动后是否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本次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完成后,王振滔先生将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万可欣生物拥有表决权的比例为29.9893%,公司控股股东将由王振滔变更为万可欣生物,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王振滔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十二、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本次权益变动的时间为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通过反垄断主管部门经营者集中审查(如需),并通过深交所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相关过户手续。
上述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23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康华生物股份的情况。
24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事项,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5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的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的身份证明文件;
4、各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
5、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地点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6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奥康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王振滔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王振滔
签署日期:2025年7月22日
27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奥康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振滔)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王振滔)
签署日期:2025年7月22日
28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基本情况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上市公司所在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上市公司名称限公司地区北京路182号股票简称康华生物股票代码300841信息披露义务人名奥康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阳光称王振滔人注册地大道中瓯商务大厦1301室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增加□减少?不变,有无一致行动有?无□
量变化但持股人发生变化□人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人是否为上市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是?否□是?否□公司实际控制大股东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权益变动方式(可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
多选)
赠与□其他(请注明)□(表决权委托)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合计持股数量:30310155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合计持股比例:23.3250%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变动后合计持股数量:10503517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变动后合计持股比例:8.0829%信息披露义务人拥
变动数量:减少19806638股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变动比例:下降15.2421%及变动比例表决权委托:王振滔剩余持有的10503517股康华生物股份通过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将表决权等权利委托给万可欣生物。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时间: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权益的股份变动的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29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时间及方式方式: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是否已充分披露资不适用金来源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不适用月内继续增持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此前6个月是否在是□
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否?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是□否?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是□否?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本次权益变动是否
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本次权益变动尚需经过反垄断主管部门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如需),并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意见。
30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奥康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振滔)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王振滔)
签署日期:202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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