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或“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1-法律意见书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3.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4.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3),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7月2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7月20日下午15:00在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北京
路182号会议室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法律意见书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3),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
1.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14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7858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00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40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7858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02%。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股东信息、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议案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会审议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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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已依法回避表决。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077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3.4332%;反对6774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6.2810%;弃权30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285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94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72.7871%;反对6774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26.0286%;弃权30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1.1843%。
该议案的表决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同意,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